10月11日,《唐山劳动日报》刊发了唐山市曹妃甸区城乡规划局对唐山裕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公司被处546.396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规罚决字[2018]第001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唐山裕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本机关于2018年5月9日对你(单位)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在曹妃甸城区建设大街两侧建设的唐海明珠小区二期项目中的Q楼、N、P楼、I楼、J楼、L楼、东北商业网点、西北商业网点、西南商业网点地上建筑面积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对应的建筑面积。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具体有《检查(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现责令你单位10日内对以上问题立即改正,按规划要求及时补办超建部分的规划手续;
2.对你单位拟处伍佰肆拾陆万叁仟玖佰陆拾叁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限你( 单位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4075701010201014137。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 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或者唐山市城乡规划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曹妃甸区人民法院起诉 。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29
唐山市曹妃甸区城乡规划局
2018年8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