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对杨国全等
67人涉黑案作出一审宣判
2018年11月27日上午,滦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对杨国全等67人涉黑案件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对被告人杨国全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聚众斗殴罪、诈骗罪、诬告陷害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等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高荣光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非法采矿罪等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高荣杰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聚众斗殴罪、保险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等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余64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二年至六个月不等的刑罚,部分被告人被处以罚金。
经法院审理查明,为控制捕捞海域、获取非法经济利益,自2006年6月起,被告人杨国全、高荣光、高荣杰等人先后成立了俗称“大公司”“小公司”的组织,在滦南县咀东、南堡、丰南区黑沿子及曹妃甸区海域非法圈占、划分网地,达到了对圈占海域的实际控制,实现了对当地海产品捕捞、加工、销售的行业垄断,攫取了巨额的非法利益,逐步形成了较为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利用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继续进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加入渔民协会为幌子,依托“大、小公司”等方式,为实现非法控制海产品捕捞,组织实施各项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影响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滦州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国全等67人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已分别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聚众斗殴罪、诈骗罪、保险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等罪,应按照其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相关罪行予以惩处。根据各被告人所犯的罪行,滦州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及群众代表约50人参加了旁听。
二0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