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唐山市人民政府2019年3月5日《关于延长重污染天气Ⅰ级应急响应的通知》要求:唐山市重污染天气应对指挥部决定,3月6日8时以后,继续启动重污染天气Ⅰ级应急响应,解除时间另行通知,各项应急响应措施按照2月28日市政府《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Ⅰ级应急响应的通知》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3月份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管控措施实施方案》(唐办传〔2019〕7号)的规定从严执行。
按通知要求,移动源限行措施如下:
1、实行限制性交通管理措施。市中心城区环城路以内以及各县(市)区城区,全天禁止大型货车(含持有通行证)、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通行,禁止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上路行驶。市中心城区环城路以内及以外3公里范围内、各县(市)区城区及以外3公里范围内以柴油为燃料的车辆停止使用。非营运小(轻、微)型汽车继续按照《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机动车限行的通告》(唐政通字〔2018〕10号)执行限行措施;加大公共交通运力。
2、启动重污染天气Ⅰ级应急响应期间,港口集疏运车辆禁止进出港区,钢铁、焦化、有色金属、电力、化工等重点用车企业不允许运输车辆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以及为外贸货物、进出境旅客提供港口集输运服务的国V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除外。
以下机动车不受上述措施限制,允许在禁止通行范围内道路行驶:
(一)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军车;
(二)按规定取得常规禁行区域货车通行证的邮政专用车(含特快专递车)、燃油(气)运输车和鲜活产品运输车(即整车运送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包括新鲜蔬菜、水果,鲜活水产品,活的畜禽,新鲜的肉、蛋、奶等);
(三)车身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执法任务的行政执法车;
(四)作业期间的保险查勘车、殡仪馆殡葬车、专用清障车、洒水车、扫路车、护栏清洗车、吸污车、垃圾清运车;
(五)悬挂合法号牌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残疾人专用汽车(残疾人驾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