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唐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官方网站发布了《唐山市2018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办法》,对补贴范围、补贴标准、时限要求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补贴范围:
购买已纳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2017年第1-12批、2018年第1-13批)的车型,于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在唐山市公安车管部门完成初始注册登记,实际运行使用的本市购车用户。
除私人购买新能源乘用车、作业类专用车(含环卫车)、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民航机场场内车辆外,其他类型新能源汽车运营里程须达到2万公里,暂未达到2万公里的,要在时限要求内完成备案。
补贴标准:公交车按照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
公交车以外的其他车辆,新能源乘用车按照每辆车最高不超过1万元、新能源客车按照每辆车最高不超过4.5万元、新能源专用车按照每辆车最高不超过3万元标准,给予补贴,补贴上限同时不得超过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的50%。
时限要求:申报时间截至2019年5月31日,逾期不再受理。各县(市)区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于2018年6月30日前联合行文报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补贴办法原文如下↓↓↓
唐山市2018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办法
为鼓励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促进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根据《河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冀财建〔2016〕165号)、《河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转发四部委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冀财建〔2017〕48号)、《河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转发四部委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冀财建〔2018〕21号),结合我市2018年度推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范围
购买已纳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2017年第1-12批、2018年第1-13批)的车型,于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在唐山市公安车管部门完成初始注册登记,实际运行使用的本市购车用户。除私人购买新能源乘用车、作业类专用车(含环卫车)、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民航机场场内车辆外,其他类型新能源汽车运营里程须达到2万公里,暂未达到2万公里的,要在时限要求内完成备案。
二、补贴标准
公交车按照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公交车以外的其他车辆,新能源乘用车按照每辆车最高不超过1万元、新能源客车按照每辆车最高不超过4.5万元、新能源专用车按照每辆车最高不超过3万元标准,给予补贴,补贴上限同时不得超过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的50%。
三、申报材料
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补贴范围内的用户按照属地原则申报,申报时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真实性声明;
(二)车辆生产企业提供的获得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声明原件(若暂不能提供可后补充,但应在时限要求内完成备案);
(三)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资金审核表;
(四)单位提供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此项均需交验原件);
(五)车辆合格证、一致性证书复印件,车辆销售发票、注册登记证、行驶证复印件(此项均需交验原件);
(六)截至申请(备案)日期的里程表照片(加日期标记,打印到A4纸上,此项需现场核实里程表及车架号等信息);
(七)公交车用户另需提供,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或城管部门,或者县级政府出具的申报补贴车辆为公交车的书面证明原件,并附线路、站点、时间安排等材料(此项需现场核实)。
四、审核程序
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受理本地补贴资金申请工作,对补贴资金申报材料的合法性、合规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突出各类原件和实车现场审核,留存详细审查底稿,提出补贴资金审核意见,提交本级财政部门。同级财政部门据此提出补贴资金审核意见,联合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书面上报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暂不能提供获得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声明及未达到运营里程要求的按照上述程序予以备案审核。
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结合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审核公示结果,对已提供获得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声明,符合补贴要求的车辆和补贴额度公示无异议后,市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所在地财政部门,由所在地财政部门复核兑现。对补贴范围中有运营里程要求的车型,按公示地方补贴标准的50%先行拨付部分补贴资金,达到运营里程要求后,拨付剩余资金。对未提供获得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声明的,待补充完善后按上述程序复核兑现。
五、时限要求
申报时间截至2019年5月31日,逾期不再受理。各县(市)区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于2018年6月30日前联合行文报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来源:唐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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