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7月1日起施行
唐山信息港 发表于:2019-4-5 10:23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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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日从唐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获悉,《唐山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已于2018年10月24日唐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经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19年3月27日批准,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据悉,《唐山市旅游业促进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自2009年11月1日实施以来,对于推动我市依法治旅、依法兴旅起到了极大促进作用。但随着上位法的相继修订、国家和省发展全域旅游政策的出台、我市旅游业的不断发展变化以及有关部门的职能调整,原《条例》已不能满足我市旅游业发展的实际需求,进行全面修订势在必行。

《唐山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河北省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同时吸收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62号)《关于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6〕5号)《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5号)、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工作导则》的通知(旅发〔2017〕79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5〕11号)《关于加快创建全国全域旅游示范省的意见》(冀政发〔2017〕13号)等文件精神,参考了《张家界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的相关规定。

为促进我市全域旅游高质量发展,相对于原《条例》,新《条例》做了较大修改,由六章五十八条修改为六章六十六条。

主要包括:总则、全域旅游规划、市场培育与产业促进、服务与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

修订过程中,坚持以上位法为依据、以服务人民为立法宗旨,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修改、补充和细化相关规定,理顺和明确部门职责。

内容涵盖规划先行、京津冀协同发展、新型产业投资、“唐山周末”品牌打造、旅游诚信体系建设、景区价格浮动、违规开展旅游业务的管理等方面,努力做到既严格规范,又激发旅游市场活力。

突出全域旅游,进一步明确立法目的、发展目标。

明确立法目的。发展全域旅游,唐山具有得天独厚的政策优势和现实基础。为全面贯彻中央和省关于全域旅游发展的决策部署,加快旅游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创建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在《条例》第一条明确了“促进本市全域旅游高质量发展”的立法目的。

界定全域旅游的概念。根据国办发〔2018〕15号、旅发〔2017〕79号文件的相关表述,借鉴《张家界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旅游业发展实际,在《条例》第二条对全域旅游的概念作出了规定。

完善全域旅游发展原则。根据国办发〔2018〕15号文件精神和中共唐山市委的要求,在《条例》第三条规定了加快文化旅游产业融合发展,坚持保护优先、合理有序开发的原则。

设定全域旅游发展目标。根据国办发〔2018〕15号文件和冀政发〔2017〕13号文件要求,在《条例》第四条提出了实现全域宜居宜业宜游的全域旅游发展目标。

突出科学发展,进一步强化全域旅游规划的统领。

建立全域旅游发展新战略。《条例》明确了促进我市全域旅游高质量发展、实现全域宜居宜业宜游的发展新战略,提出了加强域内旅游业与北京、天津旅游业协同发展的新要求。在《条例》第二章重点强化了全域旅游规划的统领和保障作用,在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对规划的编制、执行和监督保障作出了规定。

优化资源配置。为了盘活有限资源,加快旅游业开发,针对目前存在的“占有资源而不开发”现象,在《条例》第十四条做出了关于旅游资源开发经营退出机制的规定。

突出创新发展,进一步明确旅游产业促进举措。

强化立法的促进功能。为了更好发挥《条例》的引领和促进作用,将原《条例》第三章“市场培育与产业发展”的标题修改为“市场培育与产业促进”。

完善管理运行模式。贯彻国办发〔2015〕62号和冀政发〔2015〕11号文件规定,在《条例》第二十条作出了关于市场化的投融资机制,以及旅游资源的所有权、管理权、经营权可以实行分离的规定;在第二十一条作出了景区经营企业可以以经营权或者门票收入等进行合法融资的规定。

创新旅游产品供给。为了实现旅游业辐射城市经济发展,在《条例》第十八条作出了培育休闲城镇的相关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家乡村振兴战略,在《条例》第十九条对乡村旅游发展作了专门规定,尤其针对我市沿海县(区)要求,规定允许利用捕捞渔船依法开展水上观光、游客出海捕鱼等渔事体验活动。

保障我市特色旅游发展。借鉴山东省做法,在《条例》第二十三条作出了“唐山周末”是本市旅游整体形象和旅游目的地品牌的规定,彰显旅游品牌打造的地位,保护知识产权,突出地方特色。

突出依法有序发展,进一步做好与上位法的衔接。

贯彻法制统一原则。对照修订后的《旅游法》《河北省旅游条例》及《旅行社实施条例细则》,删掉了原《条例》中“通过审批调控旅行社数量”“旅游活动在旅游定点单位优先安排”等不符合《行政许可法》《旅游法》等规定的条款。

规范景区门票销售。在《条例》第四十条细化了政府定价、市场调节、特殊人群的门票优惠等相关内容。

调整处罚规定。将违规、违法事项的处罚标准进行了调整,达到上下一致;对新增加事项的处罚标准,进行了重新设定。

突出民本思想,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的监督管理。

加强旅游服务。从我市旅游业信息化发展实际出发,对旅游电子商务、旅游合同的电子化、导游身份识别的信息化等给予了确认。

强化市场综合监管。在《条例》第四十六条作出了建立旅游工作综合协调机制,建立健全旅游投诉受理制度,依法开展旅游市场监察,打击违法、违规经营,维护旅游市场秩序的规定。

严格规范管理违规开展旅游业务的“擦边球”行为。针对目前市场上存在的培训中介机构、保险公司等违规开展旅游业务的现象,《条例》赋予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旅游主管部门依法查处职权,以更好规范旅游市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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