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唐山市人民政府发布《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国I、国II排放标准机动车采取限制通行措施的通告》(唐政通字〔2019〕10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共河北省委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力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意见》(冀发〔2017〕7号)文件要求,自2019年8月1日起,我市对国Ⅰ、国Ⅱ排放标准机动车采取限制通行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行车辆
在我市注册登记的国I、国II排放标准机动车。外埠号牌车辆参照执行。
二、禁行区域
大庆道(含)—开越路(含)—南湖大道(不含开越路至荷花南路段,含荷花南路至唐丰南路<原名唐安南路>段)—唐丰南路(含,原名唐安南路)—唐丰北路(含,原名唐安北路)—大庆道(含)合围区域内部。
三、禁行时间
(一)各类载客汽车工作日24小时禁行(法定节假日及周六、周日除外)。
(二)轻型汽油载货汽车、微型汽油载货汽车,属于国Ⅰ、国Ⅱ排放标准的,每天24小时禁行。
四、其它
(一)其他类型载货汽车执行我市载货汽车常规禁行规定和高排放机动车区域禁行规定。
(二)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全市国I、国II排放标准机动车采取禁行措施的通告》(唐政通字[2018]9号)内容废止。
五、本通告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
来源:“唐山劳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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