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标准化奖励实施细则
唐山信息港 发表于:2019-8-2 09:02 复制链接 看图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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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建设环渤海地区新型工业化基地,推动各单位积极参与国家标准化活动,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环渤海地区新型工业化基地的意见(试行)》(唐发〔2018〕19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管理职责
市政府设立标准化资助专项资金,由市财政主管部门在年度市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标准化资助项目的具体管理工作,对符合规定范围、期限内取得的标准化工作项目给予一次性资助。

二、奖励对象和范围
凡在唐山市辖区内的各类所有制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机构,依据承担标准化工作项目均可提出资助申请。

三、奖励标准
(一)对主持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的企业,分别资助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
(二)对获得国家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单位,资助10 万元;
(三)对在唐设立国际、全国、全省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承担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分别资助20 万元、15 万元、10 万元。

四、申报时间
原则上每年年中启动奖励资金申报工作,每年一次。

五、申报材料
(一)唐山市标准化资助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三)其他材料
1.主持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项目单位,提交国际标准化组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行业主管部门公告文件或标准文本;
2.获得国家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单位,提交国家证书;
3.设立国际或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承担秘书处工作单位,提交该国际标准化组织或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文件;成立河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单位,提交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六、审核程序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资助项目提交材料的有效性、完整性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报市财政局进行资助资金评审。

七、监督
支持资金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专款专用,对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支持资金的行为,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 号)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八、附则
1.同一企事业单位同一事项不重复享受奖励或补助。
2.本细则由市建设环渤海新型工业化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3.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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