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通知,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实施意见》。我省将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并于2019年底前完成合并实施工作。
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两险合并实施后,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在职职工,将同步参加生育保险,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且生育保险待遇不降低。 合并后这样确定缴费比例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统筹层次一致。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合并时党政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不超过0.4%,其他用人单位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不超过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不超过8%,个人缴费比例为2%。
无用人单位的这样确定缴费基数无用人单位并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按照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个人缴费基数,高于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以实际工资为缴费基数,低于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以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这些人员这样确定困难企业、灵活就业人员及各统筹区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群,由各统筹区确定缴费基数下限;退役军人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执行。
统一参保登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各统筹区要结合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和税务部门征缴企业税费信息,摸清底数,促进实现应保尽保。
统一医疗服务管理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要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实行统一的定点医疗服务管理,规范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要将生育医疗服务有关要求和指标增加到医疗服务协议内容中,强化对生育医疗服务的监控。促进生育医疗服务行为规范。逐步将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范围,推动住院分娩等医疗费用按病种、产前检查按人头等方式付费。生育医疗费用原则上实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充分利用医保智能监控系统,强化监控和审核,控制生育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要统一经办管理,规范经办流程。经办管理统一由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充分利用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平台,实行信息系统一体化运行。原有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平台可暂时保留,待条件成熟后并入医疗保险结算平台。完善统计信息系统,确保及时全面准确反映生育保险基金运行、待遇享受人员、待遇支付等方面情况。
确保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不降低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待遇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费、女职工依法合规生育的,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节育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按产假前工资照发,不享受生育津贴。其他用人单位参保人员连续缴费满12个月及以上(不含补缴时间),女职工生育后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女职工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生育产假、延长产假、终止妊娠节育假、施行节育措施假期限执行。
生育医疗费待遇生育医疗费定额补贴发放标准由各统筹区确定。要鼓励顺产,缩小剖宫产与顺产的定额补贴报销差额。用人单位连续缴费满3个月及以上的,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允许职工在门诊和住院发生的生育医疗费个人负担部分,由本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异地生育并备案的,按参保地政策报销生育医疗费、享受生育津贴;赴港澳台和国外生育并备案的,按参保地政策享受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由个人负担。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因生育、终止妊娠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出现合并症或并发症的合规医疗费用,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实现住院分娩等医疗费用按病种、产前检查按人头等方式付费的统筹区不再发放生育医疗费定额补贴。无用人单位并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按参保地定额标准的50%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未就业配偶,按参保地定额标准的50%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其配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可选择按照生育保险生育医疗费定额补贴的50%享受待遇或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额报销规定享受待遇。
确保制度可持续
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各统筹区要坚持从实际出发,从保障基本权益做起,合理引导预期,及时研判当前和今后人口形势对生育待遇支出的影响,加强待遇项目管理,完善监测指标和运行分析。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情况和生育待遇的需求,按照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建立费率确定和调整机制,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制度保障能力,实现制度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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