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省环境应急与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省环境气象中心联合会商,预计9月24日起,受地面南风持续影响,扩散条件逐渐转差,污染物缓慢积累;9月25日以后,地面湿度增大,受可能的逆温影响,全省中南部和东部地区将出现重度污染天气过程。按照市政府《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的通知》要求,区重污染天气应对指挥部决定,自2019年9月24日0时,全区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解除时间另行通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应急响应减排措施
(一)工业源停限产措施
1、钢铁行业。天柱钢铁、新宝泰钢铁绩效评价为C级,烧结机、球团设备、石灰窑停产,以生产线计;高炉停产50%(含)以上,以高炉计;6m及以上炭化室出焦时间延长至28小时,6m以下炭化室出焦时间延长至36小时。正丰钢铁停产。
2、独立石灰窑行业停产。
3、轧钢企业停产。
4、铸造行业。绩效评价为A级的,自主采取减排措施;绩效评价为B、C级的,所有涉气工序停产。
5、水泥行业。水泥制品、粉磨站停产;水泥熟料生产线停产;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水泥企业,日处理生活垃圾与污泥总量高于400吨但低于600吨(含)的生产线,停产。
6、砖瓦窑企业停产。
7、陶瓷行业。绩效评价为C类的停产;卫陶和日用陶瓷停产。
8、耐火材料全部停产。
9、家具制造行业。施胶、调漆、供漆、涂装、干燥/烘干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
10、其他行业,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业源污染物减排清单》中“红色预警减排措施”执行。
(二)移动源限行措施
1、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
2、城区环城路以内,每天7时至20时禁止大型货车(含持有通行证)、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通行,禁止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上路行驶。
3、钢铁、电力、化工、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
4、工业企业移动源限行措施执行《关于印送<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文件相关条款。
5、周一至周五7时至20时,采取2个车牌尾号一组轮换限行的方式,限制20%的非营运小(轻、微)型汽车(含本地临时车牌,不含外地车牌)通行,限行分组与北京市保持一致,尾号是字母的以最后一个数字为准,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加大公共交通运力。
以下机动车不受上述措施限制,允许在禁止通行范围内道路行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军车;持有市区货车通行证的邮政专用车(含特快专递车)、燃油(气)运输车和鲜活产品运输车(即整车运送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包括新鲜蔬菜、水果,鲜活水产品,活的畜禽,新鲜的肉、蛋、奶等);车身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执法任务的行政执法车;作业期间的保险查勘车、殡仪馆殡葬车、专用清障车、洒水车、扫路车、护栏清洗车、吸污车、垃圾清运车、融雪剂播撒车、铲雪车;悬挂合法号牌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由市残疾人联合会审核并向社会公示的下肢残疾人驾驶的本人或配偶的小型汽车。
(三)扬尘源控制措施
1、矿山、沙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增加机扫和洒水频次;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停止上路。
2、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区主要干道增加机扫、吸扫等清洁频次,但应避开早、中、晚交通高峰期;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应增加机扫和洒水频次。
3、城区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
二、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监管
各有关单位要严格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减排清单及措施和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请自行在邮箱下载(下载电子邮箱:frdqbgy@126.com 密码3080392)。区领导将带队对企业停限产情况进行夜查,各乡镇街道,经开区和相关部门要由科级领导带队开展夜查,加强污染源监管和重点领域污染联防联控,严格环境执法。各驻企人员要在岗在位,监督企业各管控措施执行到位。区直有关部门要组成督查组对全区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开展全面检查,对发现问题立即督办整改。对不按要求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的企业一律依法从严查处,对监管不力的一律严肃问责。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及相关职能部门要于每日8时前,将当天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和督导检查情况报区大气办(电子邮箱:frdqbgy@126.com),区大气办统一汇总后上报市环保指挥中心。
三、加强公众宣传工作
各新闻媒体要通过电台广播、电视新闻、电视滚动字幕和互联网等方式,向社会发布预警应急响应信息,积极宣传公众防护措施和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全社会共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