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秦高速最新进展,涉及唐山一地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出台!
唐山信息港 发表于:2019-10-8 10:55 复制链接 看图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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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迁西县人民政府印发《京秦高速公路工程迁西段征收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安置方案》。详情如下:
迁政发〔2019〕18号
迁西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京秦高速公路工程迁西段征收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京秦高速公路工程迁西段征收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迁西县人民政府
  2019年9月27日

京秦高速公路工程迁西段征收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安置方案

  为保障京秦高速公路工程迁西段项目顺利实施,妥善做好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安置工作,维护人民群众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唐山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一部分 总则
  京秦高速公路工程迁西境内全长约24公里,途经兴城、新集、东莲花院3个乡镇。项目全线采用双向六车道高速公路标准建设,路基宽度34.5米,设计速度120公里/小时。
  一、征占地范围:位于京秦高速公路工程迁西段占地红线以内的土地及建(构)筑物、林木等地上附着物,具体范围以规划范围图为准。
  二、被征占对象:征占地范围内影响公路建设的地上建(构)筑物、林木、其它附着物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
  三、补偿范围:征占地范围内的土地,合法建(构)筑物、林木等地上附着物。
  第二部分 补偿与安置
  一、土地补偿费标准
  征收集体土地补偿费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发〔2015〕28号)执行,未利用地按照区片价的60%计算;国有土地由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后予以补偿。
  土地补偿费(区片价)20%归集体经济组织,80%归土地使用权人或者按照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的农户;没有土地使用权人和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以及实行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土地补偿费全部归集体经济组织,由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分配或使用。
  被征收土地为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按照市场评估作价,予以货币补偿。
  二、房屋征收与补偿
  房屋征收与补偿由所在乡镇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县房屋征收中心负责政策把关,各相关部门配合。
  (一)补偿安置原则
  1.征收有合法审批手续的农宅,可选择货币补偿或重新安置宅基地的方式;征收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不再重新安置;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安置;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重置成本价格和剩余使用年限给予适当补偿,不予安置。
  2.有合法手续的企业,予以评估补偿,但不予安置。矿山、铁选企业的合法性由县矿业发展中心牵头确认;其他企业,其合法性由行政许可部门确认。
  3.下发征地公告(通告)后,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物,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租赁房屋、增加设施、栽植树木等不予补偿。
  (二)国有土地房屋补偿
  采取货币补偿方式,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依据房屋的性质、面积、区位等因素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补偿金额,不予安置。
  (三)集体土地房屋补偿
  以下两种搬迁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1.货币补偿
  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物按重置成本价格结合成新评估作价予以补偿。宅基地使用证批准面积(实线部分)按所在区片国有住宅基准地价上限予以补偿;虚线部分的宅基地按区片地价予以补偿,80%归村民,20%归村集体;超占部分的院内土地归村集体所有。
  2.安置宅基地
  (1)原宅基地补偿标准。宅基地使用证批准面积实线部分0.3亩以内的按区片地价予以补偿,超出0.3亩部分按该片区国有住宅基准地价上限予以补偿。虚线部分的宅基地按区片地价予以补偿,80%归村民,20%归村集体。超占部分的院内土地归村集体所有。
  (2)被征收户自行调剂宅基地的,给予新址宅基地综合调剂费8万元;不能自行调剂的,新宅基地土地征收补偿款及新宅基地范围内的水、电、路等“三通一平”和所涉及地上建(构)筑物、树木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按11万元每宅包干到乡镇。
  (3)对宅基地使用证面积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物,按重置成本价格结合成新评估作价予以货币补偿。
  (4)每处宅基地为一个安置户,新安置宅基地面积统一为0.3亩。由所在村、乡镇与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部门安置并审批宅基地,按乡镇、村统一规划自行建设。
  (四)企业及养殖场补偿
  1.企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物按重置成本价格结合成新评估作价予以补偿,均不予安置。企业占地性质为国有出让或集体建设用地的,按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2.养殖场畜禽圈舍等建(构)筑物按重置成本价格结合成新评估作价,予以货币补偿,不予安置;畜禽由第三方评估机构按相关规定评估作价予以补偿。
  (五)相关费用
  1.搬迁费
  (1)采取货币补偿的,按一次计算;安置宅基地的,按两次计算。搬迁费一次性发放。
  (2)住宅搬迁费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准,每平方米10元。非住宅用房搬迁费,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2.停产停业损失
  (1)经相关部门确认合法且依法纳税,正在生产的企业及利用商业房进行商业经营的,根据当地税务部门确定的经营者上年度所在行业月平均税后利润额,给予6个月的补偿。已停产停业的企业,按企业上年度在社会保障机构登记缴纳养老保险金的职工人数和金额,一次性补偿12个月。
  (2)经相关部门确认合法且依法纳税,利用住房从事生产经营的,根据当地税务部门确定的经营者上年度所在行业月平均税后利润额,给予3个月的补偿。
  (3)享受减免税费优惠政策的,按2017年4月26日县政府批准执行的《关于免税企业(商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的报告》执行。
  3.临时安置费
  (1)采取货币补偿的,给予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住宅每月每户1000元,商业及办公用房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准,每平方米每月15元。
  (2)安置宅基地的,一个宅基地使用证确定为一户,每户每月1000元,先发放12个月。
  4.相关设施设备拆移费
  (1)真空管太阳能拆移费每台500元;
  (2)有线电视移机费每末端510元;
  (3)电话移机费每部160元;
  (4)空调拆装费:壁挂机每台300元,柜式机每台400元;
  (5)网络宽带服务费每套240元。
  三、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
  (一)各类苗圃补偿标准为:
  1.果树苗圃的补偿标准:一年生嫁接苗苗圃按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倍计算,二年生嫁接苗苗圃按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计算,三年生嫁接苗苗圃按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计算,实生苗苗圃按相应年限嫁接苗苗圃的50%补偿,半成苗苗圃按相应年限嫁接苗苗圃的80%补偿。
  2.一般林木苗圃的补偿标准:良种速生树种二年生以上的,按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计算,一年生按二年生以上的50%计算,其他林木苗圃等不易确定补偿标准的,其补偿标准经评估确定。
  (二)各类温室、大棚的补偿标准为:
  1.按技术规范建造的各类温室的补偿标准分别为:
  (1)砖石结构墙体,骨架为钢筋或角铁的,按净占地面积每平方米100—150元补偿;
  (2)砖石结构墙体,骨架为竹竿的,按净占地面积每平方米80—100元补偿;
  (3)土墙结构墙体,骨架为钢筋或角铁的,按净占地面积每平方米90—120元补偿;
  (4)土墙结构墙体,骨架为竹竿的,按净占地面积每平方米60—90元补偿;
  (5)上述各类温室有其它设施的,除按上述标准补偿外,其设施补偿经评估确定。
  2.各类大棚的补偿标准分别为:
  (1)骨架为钢筋或角铁的,按净占地面积每平方米45元补偿;
  (2)骨架为竹竿的,按净占地面积每平方米30元补偿;
  (3)小拱棚按净占地面积每平方米10—15元补偿;
  3.不按技术规范建造的各类温室的补偿标准,按60—80元/平米给予补偿;
  4.阳光板棚按80—12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彩钢房(墙体也为彩钢)按20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
  (三)各类水井的补偿标准及灌溉面积为:
  1.庭院压水井,每眼补偿4000—5000元;
  2.混凝土管机井,按井深每米补偿300—400元;
  3.钢筋混凝土管机井,按井深每米补偿400—500元;
  4.钢管、铸铁管机井管径20厘米以上的,按井深每米补偿600—700元。20厘米以下的,经评估确定;
  5.岩石井、大口井、特殊用途井的补偿经评估确定。压水井每眼灌溉面积不低于2亩,机井每眼灌溉面积不低于25亩。
  (四)各类树木、花卉等补偿标准:
  被征收土地地上原生和新植的林木,按实际数量清点。抢栽的林木、枯死林木或木桩、新插枝等一律不予清点;计算林木栽植密度的土地面积以GPS实测为准,林木栽植密度均为整体密度,同一地块不得按原生和新植分别重复计算,计算林木数量按测量干径从大到小依次排列。
  1.全部为原生的林木栽植密度界定及补偿标准。
  (1)经济林:栽植密度在111株以内的,按补偿标准全额补偿;111株以上666株以内的,按补偿标准的50%补偿;666株以上的,按苗木补偿标准补偿。
  (2)阔叶树:栽植密度在222株以内的,按补偿标准全额补偿;222株以上666株以内的,按补偿标准的50%补偿;666株以上的,按苗木补偿标准补偿。
  (3)针叶树:栽植密度在333株以内的,按补偿标准全额补偿;333株以上666株以内的,按补偿标准的50%补偿;666株以上的,按苗木补偿标准补偿。
  2.全部为新植的林木栽植密度界定及补偿标准。按原生林木补偿标准的20%予以补偿,并不得加记苗圃面积。
  3.原生林木与新植林木并生的栽植密度及补偿标准。应先行确定原生林木的栽植密度,并生的新植林木依次顺延按原生林木的20%予以补偿。树下农作物、花卉、蔬菜、苗圃、药材等最高按占地面积的40%进行计算。
  4.个性问题处理界定
  (1)胸径3cm以上经济林上年树冠嫁接并已成活的按全冠处理;胸径3cm以上经济林树冠仅有主枝或半冠视为树冠不整,按标准单株的50%予以补偿;胸径3cm以上经济林无冠林木而根部生枝的(根活)一律补偿50元。
  (2)紫穗槐、榆树、桑树、火炬等能自生分蘖的树种,胸径(1.3m处)3cm以上的按一般阔叶树补偿,3cm以下的按每丛8元予以补偿。
  (3)花椒、香椿等不易确定的香料、油料、干果树种参照核桃、板栗予以清点、补偿。
  (4)野生酸枣嫁接大枣并已成活的按枣树予以清点补偿,已完成树下工程(清棵)及嫁接但尚不明确能否成活的,一律视为已嫁接砧木,按枣树的50%予以补偿,野生酸枣均不予清点补偿。
  (5)混交林地块应先行按超出单位面积株数50%的原则确定主要树种。如混交林主要树种符合标准栽植密度,分别清点,按实际补偿;如混交林主要树种超出标准栽植密度,且伴生树种所占比例不超20%的,按主要树种予以清点补偿,不再重复计算;如混交林主要树种超出标准栽植密度,且伴生树种所占比例超出20%的,按株数比例计算单位面积,分别按相应树种清点补偿。
  (6)未经移栽、定株、种植及各种育苗形式的树木视树种而定,凡超过1500株/亩的一律按苗圃。
  (7)观赏树木、花卉、药材、名贵绿化树种只给予移栽费,不对其本身价值进行补偿。
  (8)符合造林立地条件的空白地补偿标准一律为每亩10175元(根据迁政发〔2019〕15号文件规定)。如单位面积内全部为原生树木且符合规定标准密度或小于规定标准密度的,经测算超出空白地补偿金额的,不再追加;不足空白地补偿标准的,可补齐空白地补偿金额。
  在实地测量林木径阶时应按“四舍五入”的原则记录整数数据,计算补偿时应按1号令的径阶区间将补偿差额分配至各个径阶上,不得在径阶区间内直接补偿最高限额。
  (五)青苗的补偿标准按照1200元/亩,予以货币补偿。
  (六)其它涉及水产养殖、露地葡萄、坟墓、农田灌溉设施、小型低压电力设施等地上附着物,依照《唐山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执行。
  第三部分 罚则
  一、被征占对象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或在征收公告(通告)后,在本工程征占范围内抢栽抢建抢种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实事求是、秉公用权、不徇私情,对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党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部分 其它内容
  一、被征收的土地、房屋、建(构)筑物、地上附着物权属有纠纷的,本着先征收、先搬迁、先清场、后补偿的原则,待纠纷解决后再付给补偿费。
  二、对抢栽、抢种的苗木、农作物以及抢建的建(构)筑物等一律不予补偿。
  三、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按时签订协议、拆清腾面的,按土地使用证合法面积内的主房和一处围房(或一处厢房)建筑面积,每平米奖励80元。
  四、京秦高速公路工程涉及的机耕路、边角地补偿适用本方案。
  五、依照《唐山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本方案中未包括的附着物补偿标准以补充方案的方式决定。
  六、本方案只适用于京秦高速公路工程迁西段,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迁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京秦高速公路工程迁西段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迁政发〔2019〕9号)同时废止。
  七、本方案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民政局、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退役军人事务局、房屋征收中心、矿业发展中心等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林木径阶及补偿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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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cm以下各类苗木三年平均价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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