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19年旭安园限价商品住房的销售方案》,此次共销售100套限价商品住房,均为毛坯现房。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2019年旭安园限价商品住房的销售方案
[2019]-145
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为积极稳妥推进市中心区旭安园限价商品住房销售工作,切实解决住房困难家庭的实际问题,结合市中心区保障性住房供需实际,制定本销售方案。 一、销售房源 旭安园限价商品住房位于吉祥路以南,规划学警路(刘屯北街)以东区域。此次共销售100套限价商品住房,均为毛坯现房。 二、销售对象 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按基本家庭进行审核。基本家庭是指已婚家庭,未婚但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单身人员和离异半年以上的单身人员。 (一)申请限价商品住房的条件 1.市中心区内无住房; 2.市中心区内虽有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指建筑面积,下同)在15平方米以下,且住房总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市中心区包括路北区、路南区、高新区。 住房包括有产权证明的住房、没有产权证明但已在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商品房买卖网签系统备案的住房、回迁安置住房。 (二)户籍要求 1.具有唐山市户籍(含所辖各县区); 2.户籍所在地为市中心区城中村的,不在此次申请范围内。 三、申请购买需提交的资料 (一)基本资料 1.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申请表; 2.基本家庭成员户口簿及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3.婚姻状况证明材料:结婚证原件、复印件;离异人员需提供法院判决书或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原件、复印件;丧偶人员需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未婚人员当面签署婚姻状况声明; 4.基本家庭全部成员的《个人住房信息查询结果》,由申请人持身份证和户口本,到南湖市民服务中心A区办理; 5.申请家庭提供市中心区的现居住地和户口所在地的房产证明:已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复印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复印件,或拆迁(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原件、复印件;户籍为集体户口的,需提供单位开具的未享受福利分房、未购买房改房和集资建房的证明; 承租的公有住房或承租的私有住房的,需提供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 户籍不在市中心区的,不需提供户口所在地的房产证明。 (二)其它资料 1.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应在签订买卖合同前退出现享受的住房保障; 2.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申请、审核、销售程序 旭安园限价商品住房销售工作由唐山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住保中心)和唐山市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房投公司)各司其职,分工合作。具体程序为: (一)发布公告 市住保中心将旭安园限价商品住房的房源位置、销售价格、销售条件、所需基本要件及申请审核销售程序,在市住建局门户网站予以公告,市房投公司在微信公众号和旭安园项目售楼处予以公告。 旭安园限价商品住房集中受理申请购房时间为2019年11月27日至11月29日,共三天。 (二)购房咨询 市房投公司在旭安园项目售楼处介绍申请条件及流程、公积金和商业贷款相关政策。 (三)受理申请 在规定日期内,申请家庭持相关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旭安园售楼处提交购房申请,未购买到住房的,申请材料不予退回。 (四)摇取审核选房顺序号 受理期限结束后,根据已提交购房申请资料的家庭人数,适时采取集中摇号形式,公开摇取审核选房顺序号。由市房投公司组织集中摇号活动。市公证机构对摇号工作进行全程监督。摇号结果将在市住建局的门户网站公布。购房家庭依据审核选房顺序号,在规定时间内依次选房。 (五)资格审查 市住保中心依据审核选房顺序号对申请家庭提交的要件进行初审,资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在5日内补齐相关要件,逾期未补齐要件的,视为不符合购买条件。 对初审合格的申请家庭,市住保中心对其家庭成员房产情况进行核查。 (六)公示 市住保中心将符合购买条件的申请家庭的基本信息,在市住建局住房保障信息平台公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纳入选房范围。 (七)组织选房、签约 市房投公司组织纳入选房范围的申请家庭,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依照审核选房顺序号选取房号,并办理签订合同、交纳房款、申办贷款、缴纳维修基金等相关手续。申请家庭未按规定时间到场选房、超期未选房、未按规定办理后续手续的,视为放弃本次购房资格,住保中心依据审核选房顺序号往下依次递补审核,申请人也依次递补购房。 五、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后取得限价商品住房的不动产登记证明。 六、其它规定 (一)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人须是申请购房家庭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 (二)申请家庭提供虚假材料的,列入市中心区住房保障诚信系统,五年内不得再申请保障性住房;以欺骗等手段已购买限价房的,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收回已购限价房;不退回已购住房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转移房产至受理之日不足1年的家庭不予受理。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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