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关于解除皮卡车进城限制的通告2019年第1号
按照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开展放宽皮卡车进城限制试点促进皮卡车消费工作方案》(冀工信装〔2016〕133号)的要求,经研究,我市主城区取消皮卡车进城限制,具体通告如下:一、唐山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主城区部分道路实施禁止载货汽车通行措施的通告”等针对载货汽车常规禁行通告中,凡禁止小型货车通行的区域、道路,全部允许达到大气污染排放环保标准的皮卡车通行。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根据响应等级,皮卡车须遵守限号通行规定。三、本通告所称皮卡车,是一种客货两用汽车,在我国现行汽车标准体系中按多用途货车生产管理,车型为轻型或微型,具有以下主要技术特征:1. 设计和结构上主要用于运送货物,载客人数不大于5人(含驾驶人);2. 具有长头车身和驾驶室结构(一半以上的发动机长度位于车辆前风挡玻璃最前点以前,或转向盘的中心位于车辆总长的前四分之一部分之后);3. 具有敞开式货车车厢;4. 最大设计总质量不大于3500千克;5. 最大设计外廓尺寸(长×宽×高)不超过6000×2200×2000毫米。五、本通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2019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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