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 山 市 公 安 局 关于疫情期间严厉打击扰乱市场秩序、医疗秩序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为服务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大局,切实维护疫情发生期间我市市场经营秩序和医疗秩序稳定,打击个别不法分子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的正当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公安机关将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零售药房、超市、医疗机构等重点场所的检查,密切关注用于防控疫情的口罩、药品、消毒杀菌用品等商品的供应和价格变动情况。对在疫情防控期间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查处,经查实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根据具体情节以非法经营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或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疫情期间违反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生活必需品价格、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对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三、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疫情期间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原体的行为,对新型冠状病毒携带者(包括疑似患者)在医疗机构及其留置观察点等公共场所以吐口水、搂抱、撕咬等形式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四、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疫情期间过失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原体的行为,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人员(包括疑似患者)拒不接受检疫、强制隔离和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进行治安处罚。 五、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疫情期间扰乱医疗秩序的违法行为,对在医疗机构起哄闹事、无事生非、随意滋扰,随意殴打、辱骂、恐吓医务人员,任意毁坏公私财物等,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按照寻衅滋事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进行治安处罚。 六、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疫情期间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肺炎疫情而采取的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进行治安处罚。
唐山市公安局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