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十个一律”的通告
为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从重打击处理疫情防控期间有关违法犯罪,现通告如下:
一、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病人密切接触者及从疫情重点地区到路北人员,拒绝接受隔离治疗或集中、居家医学观察等措施,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二、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仍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三、人民政府及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隔离、观察、封控等疫情防控决定、命令后,对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一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四、在预防、控制疫情期间,对不听公共场所工作人员劝阻或者无视公共场所入口处提示,拒不佩戴口罩进入公共场所,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的,一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五、伤害、威胁、侮辱人民警察、医疗救护等工作人员的,一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六、恶意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一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七、以销售口罩、防护服、“特效药”等防治防护物资为名诈骗的,一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八、生产、销售伪劣口罩、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及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情节严重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九、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十、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实施上述违法犯罪一律从严处理,处理结果一律通报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
希望社会各界同心协力,共同维护好疫情防控期间的社会秩序。请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提供违法犯罪线索,举报电话2534029、2534088。
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
2020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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