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以来,玉田县委政法委协调县政法各部门联合制定出台《关于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县检察机关积极主动履行检察职能,依法办理各类涉疫违法犯罪案件,有力维护了社会秩序、保障了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近日,针对刘某某等五人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野生动物案,从严从快,迅速批准逮捕4人。
【依法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法律要旨】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制品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定罪处罚。
案例:玉田县刘某某等五人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非法在辽宁省凌源等地和尹某某(取保候审)手中大量收购草兔、豹猫、雕鸮、苍鹰等野生动物,其中从尹某某手中收购雕鸮4只、草兔200余只,雉鸡15对。随后,将收购的野生动物销售给玉田县袁某某并从中获利。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间,犯罪嫌疑人袁某某、刘某某夫妇分两次非法向单某某出售凤头蜂鹰、苍鹰、雕鸮等野生动物冷冻死体从中获利。同时,公安机关还在袁某某、单某某处搜查出大量野生动物死体。经鉴定,雕鸮、凤头蜂鹰、苍鹰等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豹猫、草兔、雉鸡均为《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保护动物。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等人违反国家相关规定,收购或出售国家保护动物,从中获利,其行为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
【办理情况】2020年1月9日,玉田县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刘某某、袁某某、王某某、单某某、尹某某(取保候审)以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立案侦查。案发后,玉田县人民检察院及时依职权提前介入,实时掌握案件进展,协助公安机关制定侦查计划,确定侦查方向,及时建议公安机关对查扣的野生动物进行鉴定,并且对在介入中发现的公安机关未对另一名涉案人员立案侦查的情况,及时建议公安机关进一步收集证言、调取账目,深挖漏罪漏犯。2月6日,公安机关将该案提请批准逮捕。2月10日,玉田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刘某某以涉嫌非法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袁某某、王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单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