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7日,丰润发布《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的通知》,详情如下: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的通知
为切实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各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规定,在全区规范内全面实行露天禁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全区范围内实施无限期露天禁烧,任何区域内不得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树枝树叶、各类垃圾等。
二、露天禁烧实行属地管理。各乡镇街道、村居要切实加强露天禁烧工作的领导和管理,组织工作人员值班值守,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加大相关法律法规、禁烧意义的宣传力度,严格管控露天焚烧行为。
三、对违反通知要求的个人,公安机关将依法对责任人处以500—2000元罚款,对违反治安条例的处5-10日行政拘留。对因焚烧秸秆引发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拒不服从劝导、阻碍执法的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属地乡镇街道和村(居)举报、投诉各种违法焚烧行为。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政府 2020年3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