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北省扶贫办、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促进贫困劳动力就业创业的十三条措施》,全力做好我省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劳动力就业创业工作。截至4月2日,全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已务工60.14万人;435家扶贫龙头企业、具备生产能力的796个扶贫车间全部复工复产,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13397人。
给予就业和生产补贴。对吸纳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按照每吸纳1人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通过组织输出到户籍所在县以外就业的贫困劳动力,每人给予2000元一次性求职补贴。对克服疫情影响积极带动贫困户发展的带贫主体,给予一次性生产补贴和贷款贴息支持。
给予以工代训培训补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按每人每月不超过300元标准,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职业培训补贴。
推行“不见面”就业服务。大力实施线上培训,利用河北公共招聘网加大线上招聘服务工作力度。推广康保县就业扶贫智能服务系统经验,建立网上就业服务平台,开展远程面试、线上签约等方式实现招聘就业。
给予劳务协作转移就业补贴。贫困县可采取向社会购买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成果的方式,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社会中介组织或劳务输出带头人一次组织贫困劳动力输出5人以上、并实现6个月以上稳定就业的,每输出1人给予不超过200元的就业服务补贴。
增加参与扶贫项目建设现金收入。在疫情防控期间,扶贫项目工程预付款比例可调高至项目资金的50%,优先用于发放贫困人口务工工资。推广以工代赈方式进行扶贫项目建设,组织动员贫困人口参与工程建设。目前,全省已开工扶贫项目9058个。
提供创业担保贷款。对带动当地贫困劳动力就业的返乡下乡创业人员和自主创业贫困劳动力,优先安排入驻创业孵化园区,落实租金、物业等补贴政策。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创业人员分别给予最高贷款额度为300万元、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截至4月2日,全省累计新增贷款1451户、6370.70万元。
给予创业补贴和场租补贴。对贫困劳动力初次创办企业的,经工商注册并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每人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在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外初次创办小微型企业的,自创办之日起3年内,租赁场地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每年补贴不超过3000元;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年补贴不超过5000元;实际租金达不到规定标准的,按实际租金予以补贴。
给予培训补贴和生活费补贴。采取“岗位+技能+贫困劳动力”模式,通过项目制购买服务等方式为贫困劳动力提供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在培训期间按规定通过就业补助资金给予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的生活费补贴。实施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按规定给予承训单位每人500元培训补贴。
落实技能提升补助。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利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支持贫困劳动力提高技能和实现就业。贫困劳动力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证书后,给予培训机构或企业培训补贴。
落实贫困劳动力创业税收优惠政策。从事个体经营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落实贫困劳动力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招用贫困劳动力,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每人每年7800元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加大防疫期间稳岗补贴。对在当地扶贫车间、企业稳定就业的贫困劳动力,给予每人每月一定数额的稳岗补贴。调整光伏扶贫收益分配方案,确保80%的收益用于贫困人口承担公益岗位任务的工资和参加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劳务费用支出。截至4月2日,全省实际已到村集体账户上的光伏收益32592.62万元,设置公益岗位9.44万个,带动贫困人口9.44万人。
鼓励出台以奖代补措施。鼓励各地利用财政扶贫资金优先支持贫困劳动力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手工业、乡村旅游业、电子商务和物流配送服务等,出台以奖代补措施,支持贫困劳动力恢复生产、开展自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