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政府引领作用,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特殊困难群众救助工作,4月10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设立社会救助基金的实施意见》,在全省率先出台市级关于设立社会救助基金的政策文件。
《意见》从管理机构,资金筹集和使用,救助范围、救助标准和救助方式,申请审批程序等八个方面,为全市设立社会救助基金提供了基本依据。
设立基金的主要目的是:以政府投入为引导,动员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特殊困难群众社会救助。
设立基金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等基本原则,既尽力而为、保障特殊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又量力而行。
基金会的性质为慈善组织。市县两级基金会之间是指导和合作关系。资金筹集渠道有两个:一是各级财政支持本级基金会不少于500万元创建资金;二是社会力量向基金会捐赠。
基金重点救助在落实各项社会保障(社会救助)政策或扶贫政策后,基本生活依然困难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户、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及其他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特殊困难群众。救助方式是采用货币支付或实物救助。救助标准为原则上一次性给予每位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不超过当年12个月城市低保标准的救助。基金会对城乡特殊困难群众的救助,按照个人申请、乡镇(街道)审核、县(市、区)确认核发的程序办理。
为认真落实我市《实施意见》,加快推进成立社会救助基金会工作,4月10日市民政局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成立社会救助基金会的通知》,要求县级社会救助基金会4月15日前落实不少于500万元的基金会初创引导资金,争取4月底前完成基金会申报登记工作,5月底前开展救助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