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 (2020年第2号) 关于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告 王敬成等69人: 你实施了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我支队已依法做出吊销你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现予公告送达: 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被处罚人可以到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十大队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被处罚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在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或公告期满后六十日内依法向唐山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315-2532317 联系人:谢飞、李志义 联系地址:唐山市路南区丹凤路艺文道口唐山市民服务中心 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 2020年08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