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讨债、敲诈勒索……又一涉恶案件公开开庭审理!
唐山信息港 发表于:2020-8-29 21:19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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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迁安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涉恶案件。被告人韩某等八人被控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三项罪名。

公诉机关指控

2011年11月2日,被告人韩某与他人成立“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公司经营期间,韩某一直在迁安市从事高利放贷业务,产生大量外放借款得不到清偿。2014年初,被告人尹某华经他人介绍到该公司帮助韩某催收欠款,后又将被告人王某亮招募到手下负责催帐。被告人王某亮又纠集了被告人周某坤、刘某立、李某等人加入到讨债队伍中。被告人韩某授意被告人尹某华等人可以采取“跟踪贴靠”的方式向债务人催讨债款,并在债务人向其反映情况时置之不理。

随着被告人尹某华、王某亮等人给被告人韩某讨债的持续发展,讨债手段也不断翻新,通过采取“跟踪贴靠”、“滞留他人住宅”、“砸玻璃”、“红漆喷字”、“殴打”等暴力或软暴力的方式进行非法讨债。并以讨债产生“费用”为由,逐渐演变成了以“为韩某催帐”为幌子,共同或各自以软暴力讨债方式相威胁及以“延展、拖延还款期限”、“要帐不白要”等各种理由对债务人实施滋扰和勒索财物。在此过程中,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王某亮、尹某华、韩某为首要分子,以被告人刘某立、周某坤、国某秋、田某青、李某等人为重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自2014年春天以来,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在非法讨债过程中,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多次对他人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王某亮、尹某华、韩某等在采取软暴力方式向他人索要债务过程中,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八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亮、尹某华、韩某属于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犯罪行为。被告人王某亮、尹某华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周某坤、刘某立、国某秋、田某青、李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七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亮、尹某华、周某坤、刘某立、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五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因案情复杂、被告人人数众多,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来源:唐山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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