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人民警察标志来给自己打广告,虽然“有创意”,但这是违法的!
近日,迁西警方就破获了一起非法使用警用标志的案件,抓获违法行为人王某。
▲王某被迁西县公安局依法处以行政拘留 日前,迁西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有人在辖区多个小区内张贴印有公安机关警徽标志的开锁小广告。8月27日,民警通过工作查找到了广告中涉及的一王姓人员,并将王某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经查,王某从事开锁业务,为了达到吸引群众眼球的目的,便动起了歪脑筋,在网上与一家印刷店联系制作了带有警徽标志的广告,随后便在各个小区内张贴。目前,王某因非法使用警用标志,被迁西县公安局依法处以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
警方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唐山正警事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