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长护险明白纸来了
唐山信息港 发表于:2021-3-8 16:34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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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全面贯彻实施唐山市长期照护保险制度,规范和统一长护险业务操作,让广大的失能患者及其家庭能够切实享受唐山市长期照护保险的服务,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期照护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6〕80 号)和《唐山市长期照护保险实施方案(试行)》(唐政发〔2019〕6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1.参保人及其监护人的权利义务
1.已评定为重度失能的失能人员领取评估结论书后,持评估结论书与定点居家护理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由各定点服务机构将服务协议统一报送至各县(市)、区服务柜台,每月1日或16日起享受待遇。
2.选择居家护理并签订服务协议的重度失能人员,可以享受定点居家护理服务机构提供的每月10次,每次120分钟的护理服务。
3.享受待遇的参保人可根据自身需求在《唐山市长期照护保险定点居家护理服务项目》中选择所需服务,家属应确认服务时间和服务质量。如有未满护理时间或服务质量未达到规定要求等情况,可及时通过投诉渠道反馈到唐山市长期照护保险服务中心。
4.护理人员提供服务时,必须留有至少一名家属在现场,以应对意外情况的出现。

2.定点居家护理服务机构护理人员的工作职责
1. 定点居家护理服务机构的护理人员进行护理服务时,须经唐山市长期照护保险服务中心培训合格并实名登记后,才可持护理员上岗证入户服务。
2. 护理人员应遵守长护险各项规章制度以及护理要求,按时进行上门护理服务,护理期间不得随意更改护理内容以及缩短护理时长。
3. 护理服务期间,如有出现特殊情况,应立即停止操作,告知家属并做好相关记录。
4. 遵守护理员职业道德,不得泄露参保人的相关信息和隐私。

3.温馨提示
       长护险基金费用结算只对准定点照护服务机构,不对准个人发放。居家护理服务机构(护理人员)和参保人员(家属)在协议期间,任何以缩短服务时间、降低服务质量甚至不提供服务为代价的利益交换(如给钱、给物),均属于违反长期照护保险政策的行为,均涉嫌欺诈骗保。如存在上述行为,将会按相关规定取消服务机构的定点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转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长期照护保险共有四种待遇方式,您可以按流程变更其他待遇方式:
       每月1至15日提交变更申请,次月变更待遇保障方式;已享受长护险待遇人员因病情好转或其他原因停止长护险待遇的,家属或监护人应及时办理长护险待遇终止手续,定点服务机构应在信息系统中更新。
(1)医养结合机构支付比例为70%,支付限额为每人每月2000元(只限护理费用,不含餐费等其他费用)。
(2)养老服务机构支付比例为70%,支付限额为每人每月1500元(只限护理费用,不含餐费等其他费用)。
(3)居家护理每月10次,每次服务时间不少于120分钟。
(4)居家补贴每人每月发放一份照护用品套餐。
       备注:选择居家护理和居家补贴(照护用品套餐)的通过重度失能评定人员,可同时享受辅助器具租赁(购买)服务。辅助器具租赁(购买)服务,年度限额5000元,在限额之内,基金支付80%,个人支付20%。目前辅助器具租赁(购买)服务尚未正常开展,敬请关注。

4.投诉渠道
       为了充分保障广大参保人的权益,唐山市长期照护保险服务中心特开通了政策咨询与投诉建议通道,如您有任何关于唐山长护险的问题或意见,均可拨打服务热线:0315-5908000,也可关注唐山长护险服务中心公众号,通过菜单栏【投诉建议】向唐山市长期照护保险服务中心反馈。

来源:唐山长护险服务中心(ID:tsch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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