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在全市范围内禁止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和其他物体的通告
唐政通字〔2021〕8号 为确保我市域内军(民)用飞行活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298号)《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用机场净空规定>》(国发〔2001〕29号)等相关规定,市政府决定,从6月13日零时起至7月1日24时止,将全市范围设置为净空限制区,禁止放飞任何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和其他物体。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净空限制区内,养殖鸽子等鸟类必须进行圈养并禁止放飞。
二、信鸽协会要做好协会会员、公棚、俱乐部等的组织管理工作,监督其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影响飞行安全。
三、在净空限制区内,禁止升放无人机、风筝、气球、孔明灯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体。
四、净空限制区内,对违反规定放飞鸟类动物的行为,由所在县(市、区)政府牵头,组织城管执法、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对从事放养鸽子等影响飞行安全的行为进行隐患排查。
五、各级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和公安、城管执法、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等,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唐山市人民政府 2021年6月12日 来源:中国唐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