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倴政通字〔2021〕3号 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除未完成气代煤、电代煤改造村庄外的县城建成区内的所有区域。 二、禁燃高污染燃料范围:执行国家环保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中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Ⅲ类(严格)标准。 煤炭及其制品。 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生产和生活使用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油类等常规燃料。 三、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煤炭,取消散煤销售网点,不得新设散煤经营网点,严禁散煤流入;禁燃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燃烧煤炭、重油、渣油等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现有燃烧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当限期改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禁燃区内禁止原煤散烧,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原料煤和发电、集中供热等具备高效污染治理设施企业用煤除外)。 四、发改、市场监管、交通、生态环境、住建、公安、工信、城管等部门及相关镇街、开发区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快集中供热、电网、天然气管道等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推广清洁能源,并做好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的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监管。对违反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规定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滦南县人民政府 2021年7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