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唐山海港开发区“6.9”较大交通事故深度调查报告
唐山信息港 发表于:2021-7-29 15:34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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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唐山海港开发区“6.9”较大交通事故深度调查报告

      2021年6月9日,唐山海港开发区228国道(新沿海)行驶至1470公里780米处发生一起死亡四人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经过现场勘查、检验鉴定、调查取证经过市区两级交管部门研究认定,确定了交通事故责任,刑拘并逮捕了肇事司机。现将有关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交通事故经过
       2021年6月9日17时30分许,张某洁驾驶冀B5C63C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沿228国道(新沿海)行驶至1470公里780米处时,与顺向前方徐某文驾驶的无牌电动三轮车追尾相撞,造成徐某文及电动三轮车上乘员徐某全、刘某霞三人当场死亡、杨某丽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
(二)责任认定情况
       张某洁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事发路段限速80公里,时速141公里)、未按照规定车道行驶、未保持安全距离是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张某洁驾驶机动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第三十六条 :“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之规定,对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
       徐某文持与准驾车型不符的驾驶证(准驾车型B2)驾驶轻便摩托车未按照规定车道行驶、违法载人(核载1人,实载4人)驾、乘四人均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也是此次事故的原因。徐某文驾驶机动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第三十六条:“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机动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之规定,负事故次要责任。
二、关于道路交通事故驾驶人人员、车辆、道路、天气的深度调查情况
(一)事故驾驶人情况
1、冀B5C63C号小轿车驾驶人张某洁  女,1997年出生,满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公民身证份证号码:1302241997****0044,准驾车型C1,驾驶档案编号:130202****16,,发证机关:河北省唐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初次领证日期2017年6月15日,有效期限2017年6月15日至2023年06月15日,案发前状态正常。
2、无号牌电动三轮车驾驶人徐某文情况
       徐某文  男,1986年出生,殁年35岁(此次事故中丧生),满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海港开发区,公民身证份证号码:1302251986****2914,准驾车型B2驾驶档案编号:130201****57,发证机关:河北省唐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初次领证日期2011年01月04日,有效期限:2017年01月04日至2027年01月04日,案发前状态正常(因死亡,现状态:注销)。
车辆检验情况:通过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调取了冀B5C63C小型轿车相关技术参数和登记信息,该车于2019年05月21日办理注册登记,使用性质:非营运, 已于2021年05月10日办理免于上线检验业务,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05月31日。                                             
车辆查验情况:经查验比对,事故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与注册登记相符,其他信息、数据与存留档案一致,外观形状与注册登记时一致,未发现违反相关规定私自加装改装情况。
车辆保险情况:该车按法规要求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强制保险、商业险。
2、无号牌电动三轮车调查情况
(1)车辆登记情况:该车无车辆登记信息
(2)事故车辆查验情况:经查验,车辆栏板处贴有“三枪”品牌汉字,未见事故车辆识别代号与电动机号码。无法提供相关生产合格证等相关出厂日期、技术参数材料,车内仅存一设备无出处标牌显示:松达超静音智能无刷控制器,电动三轮车专用2017-11-08。根据GB7258-2012、GB7258-2017《机动车安全运行条件》、GA802-2014《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19《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类型》综合研判该车应为轻便正三轮载货摩托车。
(3)车辆保险情况:无
(二)事故现场道路、天气情况
1、现场位于G228国道(沿海路)唐山市海港开发区境内1470km+780m处,东西走向;北纬39°13′53″,东经118°53′43″。G228国道海港开发区段为沥青路面,路宽21m,双向四条机动车道(一条路宽3.8m)、两条非机动车道(一条路宽2.2m),中间绿化隔离带并安装波形金属防护栏,两侧划有机动车、非机动车虚实分道线,标线清晰。事故发生时天气阴、气温21°、空气湿度80%,路面干燥、平直,视线良好。
2、沿海路为村民下地耕田的必经之路,道路两侧多为村庄农田,存在多处机耕道和村庄处可上沿海路通行。
(三)事故车辆行驶轨迹
1、张某洁驾驶冀B5C63C号小型轿车由曹妃甸新城出发,经新港大道、古柳线、G228国道,沿G228国道由西向东行驶去往唐山市海港开发区,事发时车辆运行轨迹位于非机动车道。
2、徐某文驾驶电动三轮车,载客3人由G228车道南侧自家水田出发,沿G228国道由西向东行驶去往新海四村,事发时车辆运行轨迹位于非机动车道。
三、事故检验鉴定情况
(一)酒精检验、毒品鉴定情况
       唐山宏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许可证号【130212282】酒鉴字2021第2365号、2366、2367、2368、2369号:分别证明检材中张某洁、徐某文酒精含量都为0mg/100ml。毒检结果为阴性,均未酒驾、毒驾。
(二)车辆痕迹检验鉴定情况
      北京龙晟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京龙【2021】痕鉴字第06095号:1、事发时,冀B5C63C号大众牌小型轿车车身前部与三枪牌电动三轮车车身后部发生碰撞。2、冀B5C63C号大众牌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时,其车身前部与前方由西向东行驶的三枪牌电动三轮车车身后部在事故现场南侧非机动车道内发生碰撞,碰撞后冀B5C63C号大众牌小型轿车、三枪牌电动三轮车运行至现场所示位置停止。3、事发时三枪牌电动三轮车驾驶人为徐某文。4、冀B5C63C号大众牌小型轿车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为141Km/h;不能确定事故发生时三枪牌电动三轮车的行驶速度。5、三枪牌电动三轮车的技术参数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关于正三轮轻便摩托车的定义及技术要求,属于机动车范畴。
(三)物证检验鉴定情况
天津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津迪安【2021】物证鉴字第167号:DNA检验结果支持三轮电动车(三枪牌)靠背前端中部提取的带毛囊的毛发来源于杨某丽,不是来源于刘某霞。
四、对责任人处理情况
       2021年6月11日肇事司机张某洁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唐山市公安局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6月17日,经河北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将张某洁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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