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亭县人民政府
关于全域禁止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使用
民用散煤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的决策部署,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支持散煤整治工作,持续改善空气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县范围内严禁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使用民用散煤,严禁原散煤销售网点死灰复燃。
二、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分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发改局等部门和各镇乡街园要强化监管责任,深入开展巡回检查和集中整治。
三、违反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支持散煤整治,主动监管举报非法行为,并严密保护举报人相关信息。县劣质散煤管控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举报电话:0315—4623365、0315—4625690;也可以向所在镇乡(街道)、村(居)、市场监管分局、派出所直接举报。
举报经查证属实,对首次举报人奖励1000元,查扣散煤数量较大的(10吨以上)适度增加奖励金额。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凭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到县劣质散煤管控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取奖金。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乐亭县人民政府
2021年8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