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唐山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劣质散煤整治的通告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部署要求和《唐山市2021年采暖季洁净煤取暖工作实施方案》(唐代煤办发(2021)17号)部署,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进一步推进劣质散煤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区域 全市行政辖区范围内。 二、整治内容 1、凡进入我市的运煤车辆须持有《购销合同》和《质量检验报告》、且进入我市的民用散煤须符合国家标准《商品煤质量民用散煤》(GB34169-2017)“无烟1号”规定,兰炭应须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兰炭产品技术条件》(GB/T25211-2010)规定。 2、煤炭经营单位(个人)须持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依法规范经营。 3、“禁燃区”和已完成“双代”区域,严禁设立煤炭经营网点;严禁销售和燃用煤炭。 4、严禁生产、销售、存储或燃用劣质民用散煤(全硫>0.5%、灰分>16%、挥发分>12%);严禁生产、销售、存储或燃用劣质民用型煤(全硫>0.5%、挥发分>12%);严禁工业用煤用于民用。 5、严禁走村串户、游击兜售等各种形式销售劣质散煤;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存储和燃用劣质散煤。 三、凡违反上述通告事项的,政府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厉查处。对于妨碍、阻挠执法、暴力抗法的,公安机关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希望广大市民一如既往地支持我市劣质散煤禁燃工作,举报违法销售行为(举报电话:12315),以实际行动为我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作出积极贡献。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唐山市公安局 2021年8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