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落实基本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政策实现省内无异地工作的公告 为持续深化医疗保障“放管服”改革,推动省内优质资源共享,方便参保群众省内看病就医结算,河北省、唐山市医疗保障局相继出台了《关于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实现省内无异地就医的通知》,新政策更加惠民、便民,为方便全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及时了解新政策带来的实惠和便利,现将相关政策调整内容公告如下:
一、取消全市参保人员省内异地就医备案
取消全市参保人员省内异地就医备案。参保人员可按规定在省内所有统筹区选择已开通异地就医住院、门诊费用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无需备案,实现省内异地就医购药直接结算。
二、明确全市参保人员省内异地就医待遇政策
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执行就医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及其标准(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医保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及其他政策规定等,执行我市待遇政策和结算方式。
1.取消省内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医疗保险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先行自付 10%的规定,不再提高起付线,降低报销比例,实行同级别医疗机构同比例待遇政策。在省内定点医疗机构异地就医因特殊情况未直接结算的,可由参保地经办机构按医保规定予以手工报销,手工报销仅限于住院和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省内长期异地居住人员在省内就医时执行上述政策。
2.明确具有省内异地权限的定点医疗机构。全市范围所有签订医保服务协议并已开通住院、普通门诊统筹、门诊慢(特)病、药店购药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自动默认具有省内异地服务权限。新申请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在开通本市服务的同时同步开通省内异地就医权限。因故取消或暂停我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的同时取消或暂停省内异地就医权限。
3.全市参保人员在省内其他地市就医时,可按规定选择当地所有已经开通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仅支持使用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政策在异地门诊直接结算时限定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
4.不再为省内、外长期异地就医的参保人员办理提取个人账户余额业务。
5.取消对门慢(特)病参保患者每月只能选择 1 家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限制。
6.2021 年 9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省内无异地工作,报销结算以 9 月 1 日新住院发生的费用为准,9 月 1日前省内异地住院的,按照原有政策结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