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创业,我市持续加强政策扶持,做好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职业指导等服务。在此基础上,针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开发公益性岗位进行兜底安置。今年以来,全市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再就业9726人,零就业家庭动态为零。 就业困难人员办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后,可享受以下补贴性扶持政策: 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给予相应劳动合同期限的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0%。补贴期限:除对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身份证年龄为准)。 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补贴期限:除对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身份证年龄为准)。 创业补贴。就业困难人员初次创业、取得营业执照、登记就业、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个创业项目5000元。 初次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初次创业领取营业执照(包括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小微企业和在民政部门注册的社会组织,除国家限制行业外)、登记就业、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创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贷款额度可按照人均不超过22万元,总额度不超过130万元确定贷款规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累计享受不超过3次。创业担保贷款1年期LPR-150BP以下部分由贷款人负担,其余部分由财政部门按规定贴息。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最高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除对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身份证年龄为准)。 创业培训补贴。就业困难人员可免费参加创业培训。对取得合格证书的,按每人最高不超过1500元标准,给予定点培训机构补贴,其中培训对象取得营业执照的给予100%补贴,未取得营业执照的给予60%补贴。 技能培训补贴。就业困难人员可免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对取得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分别给予定点培训机构每人最高2200元、2700元、3500元、3500元、3500元培训补贴;职业(工种)为急需紧缺工种的,可在相应补贴标准基础上上浮10%。 公益性岗位补贴。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补贴期限:除对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身份证年龄为准)。 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补贴期限:除对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身份证年龄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