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汉沽管理区关于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通告 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河北省深入实施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十条措施》《河北省2021年大气污染中和治理工作方案》《唐山市空气质量综合指数“退后十”6—12月攻坚行动方案》等文件要求,区管委会决定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范围 北至205国道(不含),西至张尹路,南至振兴路,东至梧桐道,面积2.02平方公里(占辖区建城区面积的100%)。 二、高污染燃料范围 执行原环保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高污染燃料目录中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III类(严格)标准: (一)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三、管理要求 (一)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现有燃烧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当限期改用天然气、电等洁净能源。 (二)区发改、生态环境分局、住建、规划、财政、市场监管分局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本通告划定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引导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清洁能源,保障空气质量改善。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将依法予以处罚。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五年。 原《唐山市汉沽管理区管委会关于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和禁煤区的通告》(通告〔2020〕4号)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