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关于依法处理扣留车辆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和《唐山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唐山市国家机关罚没和暂扣财物管理实施办法》之相关规定,我大队决定依法对2020年12月31日以前(含31日)的扣留车辆进行处理。请被扣留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持扣留凭证、驾驶证、本人身份证、行驶证或购车发票、合格证(如属被盗车辆必须持有公安机关开具的报案证明)等有效证件,到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室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我大队将按有关规定依法上缴财政部门处理。
联系电话:7622242,7622222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九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