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应急管理局 关于执行新《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市局各相关处(室):为确保新《安全生产法》相关处罚内容的正确适用,市局对新《安全生产法》的自由裁量标准进行了划分,编制了《唐山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21年版)综合类五》作为《唐山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21年版)》的补充,自2021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现就贯彻执行好新标准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落实: 一、正确适用新标准 新标准实施后,2021年9月1日之后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适用新《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并参照新标准实施处罚,2021年9月1日之前发现但尚未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违法行为,仍适用原《安全生产法》并参照《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中的相关裁量标准实施处罚至结案。 二、准确把握裁量情节 要严格按照裁量标准规定的情形选择相应的处罚幅度,并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危险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被处罚单位及人员的主观状态、企业规模等因素确定处罚金额,既要保证标准统一,又要充分考虑个案差异,坚决杜绝同案不同罚问题。 三、及时进行问题反馈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市局各相关处(室)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新标准存在任何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政策法规处反馈。 唐山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9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