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2日16时40分许,迁西交警在辖区208乡道巡逻至太平寨镇冯庄时,发现一辆白色福田牌小客车存在超员嫌疑,执勤民警立即将该车拦停检查。经查,该车核载9人,实载20人(驾驶人1人、随车幼儿园教师1人、幼儿18人)。 驾驶员王某某因实施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且载客超过核定乘员100%以上,其行为已涉嫌危险驾驶罪,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 第四十五条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