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公办普通高校校企合作办学学费政策的通知
唐山信息港 发表于:2022-1-6 18:06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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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印发了《关于明确公办普通高校校企合作办学学费政策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教育局,各公办普通高校:
       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教财〔2020〕5号)、省政府印发的《河北省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实施方案》(冀政字〔2019〕15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技能型人才强省的实施意见》(冀办传〔2021〕62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将我省公办普通高校(含高等职业院校,下同)校企合作办学学费有关政策事项明确如下:
一、校企合作办学学费政策
       普通高校校企合作办学项目执行我省普通本、专科(高职)规定的统一学费标准。对校企双方深度合作,办学投入大教育培养成本高,执行统一收费标准困难,社会和发展急需的专业,由学校提出申请,省教育厅根据学费占生均培养成本的比例最高不超过25%的规定,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培养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提出意见,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单独核定。

二、严格规范校企合作办学行为
       职业院校开展校企合作办学要立足于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要根据学科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需求,在相应产业领域选择诚信度和管理水平高、社会责任感强、资质优良的企业开展合作。学校要加强校企合作办学工作的管理,健全管理制度,发挥党委的领导作用,重大事项要履行集体决策。在合作过程中,学校要承担招生就业管理、教学管理、实习管理、安全管理、师资管理和学生管理的主体责任,不得将学生全程委托给合作企业进行培养和管理,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学生培养变相转包、分包给合作企业。学校要将校企合作办学纳入学校统一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确保教育教学质量。

三、严格规范校企合作办学收费行为
       开展校企合作办学要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原则,不得以创收(营利)为目的,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政策、收费项目及标准收取费用,严禁向学生收取未经国家、省批准的任何费用。学校不得以校企合作办学名义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巧立名目乱收费。不得变相以企业或任何第三方名义向学生收取实习费、实训费、技术技能培训费、校企合作费等名目费用。不得强制、引导、动员、组织学生向企业缴纳额外费用。确需向合作企业支付成本费用的,由学校按规定统筹单位预算收入支付相关费用,编入单位预算,不得向学生另行收费。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教育厅
2021年12月25日
来源|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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