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弭xx,女,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县xxxxx村xxxxx号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滦县xxxxx村xxxxx号。 现查明:2021年9月份至今,弭xx伪造假新型冠状核酸检测报告单,以每张20元价格卖给岳xx、窦xx、岳xx等人使用。 以上事实有弭xx陈述、岳xx陈述、手机聊天截图、转账记录、现场勘查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弭xx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玖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邮储银行滦州市支行缴纳罚款玖佰元整;由滦州市公安局送滦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四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公安局或滦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滦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来源丨滦州市公安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