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关于切实做好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 医疗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 冀医保字〔2022〕9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医疗保障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省直三行业医疗保障管理部门,省本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 一、提高政治站位,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上来 二、主动适应防控形势变化,及时调整优化疫情防控医疗保障政策措施 (一)将新冠病毒抗原检测项目及检测试剂临时性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附件),按照甲类管理,限新冠肺炎确诊和疑似患者、住院患者在定点基层医疗机构使用,按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报销。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检测试剂的费用,可使用个人账户支付。 (二)及时调整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新冠肺炎治疗用药。将《诊疗方案(试行第九版)》新增的奈玛特韦片/利托那韦片组合包装等药品,临时性纳入我省医保支付范围,按照甲类管理,在调出诊疗方案或疫情结束后,停止医保支付。其中,奈玛特韦片/利托那韦片组合包装限发病5天以内的轻型和普通型且伴有进展为重症高风险因素的成人;安巴韦单抗/罗米司韦单抗注射液、清肺排毒颗粒限新冠肺炎确诊和疑似患者。对调出《诊疗方案(试行第九版)》且不在医保目录内的药品,各地在《诊疗方案(试行第九版)》发布之日起停止医保支付。 三、强化各项政策落地落实,全力做好新形势下常态化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 要继续精准高效做好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保障工作,按时上解疫苗专项预算资金,按月足额拨付接种费用,加快阶段性清算进度,确保保障资金提前上解、及时拨付、精准结算。要持续落实门诊慢性病“长处方”和“互联网+”医疗服务等结算报销政策,实现对参保患者就医购药“一体化”保障和“一站式”结算,有效减少参保群众到医院就诊配药频次,最大限度降低疫情传播扩散风险。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大力推行“网上办”“掌上办”“电话办”“邮寄办”等非接触式办理方式,为办事群众和单位及时办理医保经办业务,保证经办服务工作平稳有序开展。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对公共服务场所疫情防控各项要求,认真做好医疗保障经办大厅室内通风、卫生检测、清洁消毒等工作,消除经办场所疫情隐患,引导办事群众佩戴口罩并自觉接受体温检测,保护好办事群众和经办工作人员的健康和安全。 各地在工作中如遇重大问题、紧急情况,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应对,并向省医疗保障局报告。 附件: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和检测试剂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3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