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北电网关于调整抄表结算周期的告知书
唐山信息港 发表于:2022-5-1 22:13 复制链接 看图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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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抄表结算周期的告知书
尊敬的电力客户:
       为深入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1〕809号)、《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发改能价〔2021〕1626号)等文件精神,落实“加快推进按自然月购售同期抄表结算”工作要求,我公司将于2022年5月31日调整电力客户抄表结算周期,现将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自2022年5月31日起,您用电户抄表时间调整为每月末日24时,次月1-7日为月度电费账单出账期。本次调整不影响您的正常用电。
       二、调整期间,您用电户将发行两笔2022年5月份电费账单,其中:第一笔账单(2022年4月抄表例日至2022年5月抄表例日期间用电)出账时间不变;第二笔账单(2022年5月抄表例日至2022年5月31日期间内用电)在2022年6月初发行。两笔账单分别结算,请您于原合同约定的支付时间期限内结清电费。两笔账单均为您用电户的实际用电量,因抄表结算时间延长,会带来电量电费变化,但不会重复计费。
       三、调整期间,为保证居民客户利益,为2022年6月1日前已经在我公司立户的居民客户增加1个月阶梯基数电量(即阶梯一档用电增加180千瓦时,阶梯二档用电增加100千瓦时)。
       四、调整期间,工商业客户第二笔账单电量(积存电量),根据《河北省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实施方案》(冀发改能价〔2021〕1626号)有关规定,执行原目录销售电价(按冀发改能价〔2020〕1842号文规定标准),峰谷时段按照冀发改能价〔2021〕1548号文执行。执行工商业两部制电价的客户,按照实际天数计收基本电费。
       五、购售同期实施后,电费违约金统一在用电月次月18日起开始计收,请按期交费。
       我公司将始终践行“人民电业为人民”的企业宗旨,全力以赴做好供电优质服务。如有疑问,请通过当地供电营业厅、95598供电服务热线或网上国网App咨询。
       感谢您的支持与配合!
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
2022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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