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化市公安局
关于规范养犬行为的通告 为全面贯彻落实《唐山市养犬管理条例》,深入推进我市犬只规范化管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提升城市品质和文明形象,巩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成果,现就加强犬只规范化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我市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居民每户只准饲养一只犬,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盲人饲养的导盲犬、其他残疾人士饲养的服务犬除外)及其它体高(肩高,即犬只正常站立时从肩部最高点到地面的直线距离)超过71CM以上的纯种犬只和体高超过41CM以上的非纯种(不同犬种杂交繁育)犬只。
二、在重点管理区内,实行狂犬病免疫、犬只登记和年检制度,犬只未经免疫、登记的,不得饲养。重点管理区包括:本市市区和纳入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区域。
三、饲养犬只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广大居民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科学养犬,做到出门遛犬要带齐“四个一”:即一个犬牌(犬证)、一个犬链、一个嘴罩、一个小铲。
(二)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医院、学校、场馆、商场以及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公共场所;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电梯时,必须采取有效约束措施。重点管理区内携犬出户不束犬绳(链)或未挂犬牌的,或者遛犬时不避让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十元罚款;再次违反规定的,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多次违反规定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可以没收犬只并吊销养犬登记证。
(三)重点管理区内携犬出户的,须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领约束,必须避让行人,特别是老年人、孕妇和儿童;养犬人必须对犬只排泄的粪便等遗弃物立即清理干净。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不及时清理犬只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等遗弃物的,由综合执法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十元罚款;再次违反规定的,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多次违反规定的,可以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并吊销养犬登记证。
(四)饲养犬只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攻击他人,犬只给他人造成伤害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垫付必要的费用,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养犬人要严格自律,并有责任驯化所饲养犬只,养成文明、良好的行为习惯。
四、养犬单位和个人要依照此“通告”,自觉遵守《唐山市养犬管理条例》,做到依法养犬、文明养犬。自“通告”之日起公安机关将会同城管、农业等相关部门加大对街道、社区、广场等公共场所的巡查、检查,对逾期未处理的禁养犬只予以没收,对违规养犬行为,相关执法部门依照有关条例、法规予以警告、罚款、没收等。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规养犬和不文明养犬行为,有权进行批评、劝阻、制止、举报和投诉。举报电话:0315-6612270(文化路派出所)、0315-6651859(华明路派出所)、0315-6661110(西三里派出所)。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特此公告。
遵化市公安局
2022年5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