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7日唐山市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工作已正式开始,广大市民可通过三种方式为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详见通告)。同时提醒广大市民驾乘电动自行车应当佩戴安全头盔,按照《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视情节可以处警告或者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 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工作的通告 为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良好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等法律法规,唐山市自2022年6月7日起,开展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启动登记上牌的时间和范围 2022年6月7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工作,线上办理和网点办理同时开展。 二、登记上牌的办理地点 集中登记上牌期在车管所、保险公司网点、邮政速递网点、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等场所设置电动自行车登记服务网点,为群众就近办理登记上牌业务提供方便。登记服务网点会根据登记上牌工作的进展情况进行动态调整。群众可关注所在市、县交警部门微信公众号,查看公告的网点具体地址。 三、登记上牌电动自行车的标准 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以下简称“新国标”)或者《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以下简称“旧国标”)的为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核发绿色正式号牌。 既不符合新国标又不符合旧国标的为非标电动自行车核发白色临时号牌,但是核发白色临时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不包括属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范围的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及电动滑板车、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等参照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管理的车型。对于取得临时号牌的电动自行车设置三年过渡期,过渡期截止到2025年4月30日,过渡期满后,不得上路行驶。 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和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现行主要技术性能要求如下: (1)具有脚踏骑行能力。 (2)具有电驱动或/和电助动功能。 (3)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电助动行驶时,车速超过25km/h,电动机不得提供动力输出。 (4)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55kg。 (5)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48V。 (6)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400W。 四、登记上牌收费标准 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免费。所有登记上牌服务网点也不得强制提供其他服务,不得违规收取或变相收取号牌工本费、拆装费等费用。 五、登记上牌的办理方式和流程 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共有三种方式。 第一种方式: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可自行通过微信公众号“河北交警微发布”或“唐山交通安全微发布”进入登记系统,线上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按要求自行采集相关信息上传,进行预登记。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可自行选择办理时间和登记服务网点,现场交验电动自行车办理登记,登记受理人员现场核验电动自行车及相关证明凭证,对与系统留存照片一致,且无其他不予办理情形的,通过登记系统进行确认,顺序确定号牌号码,当场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 第二种方式:电动自行车所有人通过第一种方式线上进行预登记的,也可选择邮寄号牌办理登记,邮政服务网点业务受理人员将对应号牌进行打包寄递。邮政投递人员到达投递地址后现场核验电动自行车及证明凭证,对与系统留存照片一致,且无其他不予办理情形的,根据寄达信息将号牌投交给用户并完成安装服务。
第三种方式: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直接到电动自行车登记服务网点,现场直接提交材料,交验车辆,工作人员审查材料、核验车辆,符合规定的,受理、采集信息,顺序发牌,完成登记。
六、登记上牌需要的手续
机动车所有人应向业务受理人员交验电动自行车,提交所有人身份证明、购车凭证或者其他来历合法合规证明以及电动自行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
在集中登记上牌期,对于电动自行车登记手续实行容缺办理制度。
一是身份证“一证通办”。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为个人,身份证住所地不在登记地的,无需提供居住证。
二是来历凭证有条件容缺办理。集中登记上牌期间,电动自行车购车销售发票遗失或损毁的,可凭所有人签注《电动自行车来历承诺书》办理登记业务。
三是合格证有条件容缺办理。在集中登记上牌期间,对产品合格证遗失的容缺办理,可凭所有人签注的《电动自行车来历承诺书》,备注“合格证遗失”后办理登记业务。
四是电动自行车整车编码缺失容缺办理。在排除盗抢嫌疑后,登记机关在前车架斜管上粘贴统一自编整车编码标签,办理登记上牌业务。
七、登记上牌时间节点
(一)2022年5月1日以后,新购电动自行车均应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正式号牌。
(二)2022年10月31日17时30分起,停止办理临时号牌业务和2022年5月1日前购买的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正式号牌业务。2022年11月1日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对未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展开路面检查。
(三)2022年11月1日起,只针对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的电动自行车办理登记上牌业务。
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 2022年6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