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
关于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及《唐山市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现就2022年度(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下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工作时间安排
2022年度缴存基数调整工作自2022年7月1日至8月31日止。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各分中心、管理部要督促辖区内单位及时做好调基工作,精准推进《通知》落实。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
(一)缴存基数核定标准
1、2022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即2021年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各单位应按照国家统计局下发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文件要求核定职工缴存基数。其中,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21年度社平工资60%的,原则应按社平工资60%作为缴存基数;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企业,填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申请书》,可按照职工上一年度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申报核定缴存基数;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2021年度缴存基数的按2021年度缴存基数执行。
2、2022年1月1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2022年1月1日后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
3、同一单位职工缴存基数的核定标准应一致。
(二)缴存基数上下限
1、上限不超过唐山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21年度社平工资7158元的3倍,即21474元。下限原则按照唐山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21年度社平工资60%执行,即4295元。特殊情况按缴存基数核定标准明确内容执行。低于最低缴存基数的应逐步提高。
2、执行北京、天津缴存政策的单位,以北京、天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的数据为准。
3、个人自愿缴存者缴存基数可在2021年度社平工资7158元或2021年度社平工资60%(即4295元)两个档次自选。
三、办理途径
(一)各缴存单位可到所属分中心、管理部前台办理;
(二)各缴存单位可通过网厅自行办理。
四、注意事项
(一)各缴存单位要确保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缴存基数调整通过后,各缴存单位应将调整、核定情况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在申请办理调整缴存基数时,要对职工个人信息进行核对,如有变化的应当进行更正,确保职工个人信息准确无误。
(二)各缴存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调基工作,按照住建部电子稽查的要求,此次基数调整后,不允许变更、补缴。未缴或欠缴等特殊原因确需补缴的,须报所属分中心、管理部审核后办理。未经审核的补缴、多缴款项做退回处理,一律不记入职工个人账户。
(三)各分中心、管理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相关文件精神,认真做好审核工作。
(四)中心将对缴存基数核定调整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如发现有未按照规定缴存的,责令缴存单位及相关分中心、管理部予以改正。
(五)各缴存单位调整缴存基数相关表格可通过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一资料下载专区下载。
附件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缴存比例提高)变更清册表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审核(调整)审批表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申请书
来源: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