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医保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的通知
唐山信息港 发表于:2022-7-15 07:04 复制链接 看图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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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关于制定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的通知
冀医保规【2022】5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医疗保障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省直三行业: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深入推进医疗保障领域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按照河北省全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以及我省医疗保障相关政策规定,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制定了《医疗保障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以下简称《包容免罚清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包容免罚清单》的重要意义
       制定医疗保障领域包容免罚清单是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是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重要手段,是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实现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的重要途径,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站在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制定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落实责任,确保包容免罚清单有序落地实施。

二、准确把握《包容免罚清单》的适用条件
       (一)依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规定,医疗保障领域6种“首违免罚”行为,适用条件为:1.初次违法,且医保基金损失在三千元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二百元以下(个人);2.及时改正并退还损失医保基金;3.不以骗取医保基金为目的;4.积极配合检查,或主动供述医保部门尚未掌握的其他有效线索问题。以上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二)《包容免罚清单》未列明的违法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医疗保障领域法律法规等,应当给予责令改正、警告较轻处罚的,不得给予其他行政处罚。
       (三)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属于《包容免罚清单》所列“首违免罚”情形,同时又存在从重处罚情节的,不适用《包容免罚清单》。
       (四)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属于《包容免罚清单》所列“首违免罚”情形,第一次被发现可视为“初次”违法,两年期限内再次发现存在该违法行为的,不适用《包容免罚清单》。

三、其他应注意的问题
       (一)《包容免罚清单》可以作为行政处罚裁量的内容,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二)“首违免罚”并未改变违法行为的违法属性,当事人仍负有停止、改正违法行为,消除社会危害性的义务。当事人拒不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依法予以相应行政处罚。
       本通知自2022年7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1.河北省医疗保障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
       2.河北省医疗保障领域包容免罚告知承诺书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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