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2日,唐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微信公众号发布《唐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改进不动产抵押登记工作的通知》,详情如下: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2022年河北省优化营商环境评价指标》文件精神,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现就我中心改进不动产抵押登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化申请材料 1.抵押权人为商业银行和具备信贷资质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申请办理抵押登记和抵押权注销登记时,不再提交金融许可证; 2.抵押权人或抵押人为企业的,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时,不再提交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3.通过“河北省一窗受理系统”能够调取营业执照信息和机关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信息的,打印保存该信息或电子证照,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和机关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申请办理抵押登记,不再收取借款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4.已开展“延伸服务”的各金融网点,且在我中心完成身份信息备案的,通过延伸服务端口申请抵押登记时,可不再提交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办理抵押注销业务只需提交撤销抵押的证明材料和抵押权登记证明。 二、调整档案存放模式 为保障档案安全,避免来回跑路,已经开展“延伸服务”的金融网点,因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和抵押权注销登记所产生的纸质档案,由上述金融网点或其主管单位自行保管,无需再交送至我中心的档案管理部门,我中心仅就推送的电子信息保存电子档案。 三、实行抵押登记“一张表” 启用《不动产抵押登记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代替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申请人可以在唐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微信公众号的“登记工作”一栏下载并使用《申报表》办理不动产抵押权首次、预告、注销等登记业务,在确保《申报表》的内容与对应合同一致的前提下,可以不再提交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 以上事项自2022年8月18日起开始实行,特此通知。 唐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2年8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