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涉企不动产登记业务中
实行容缺受理及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现在涉企不动产登记业务中实行容缺受理及告知承诺制,现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容缺受理
企业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在缺少非关键性申请材料或非关键性申请材料存在瑕疵的情况下,经申请人书面申请并承诺10个工作日内补齐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先行容缺受理并出具容缺受理回执,申请人在承诺期限内补充相关材料。
关键性材料是指,首次登记中的不动产权属来源材料;变更登记中的证明变更事项的材料;转移登记中的证明转移事项的材料;注销登记中证明注销事项的材料。
(二)告知承诺制
企业申请办理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时,经申请人书面承诺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自然状态与现状一致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可免予实地查看。
二、申请、受理与办理
(一)申请
企业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相关业务时,可按照上述适用范围选择适用容缺受理及告知承诺制,并提交相应的《承诺书》(附件1、2)及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
登记机构收到企业适用容缺受理及告知承诺制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的申请时,应当检查承诺书内容是否符合规定、申请人签章是否完整及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内容。对承诺书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可要求申请人补充修改或不予受理;符合规定的,将申请材料和承诺书一并作为登记资料交由后续审核。
(三)办理
1.适用容缺受理的,待申请人在承诺期限内补齐材料后完成登簿,补正材料的时间不计入登记事项的办理时限。未在承诺期限内补充相关材料,或补充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及时作出不予登记决定。
2.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企业书面承诺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自然状态与现状一致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可免予实地查看,依法作出登记决定。
三、监管措施
(一)事中事后监管
不动产登记机构在核准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登记案件后3个月内,可以抽取不少于5%比例的案件进行实地查看,核实企业的承诺事项是否与不动产实际情况相一致。在实地查看过程中发现企业作出虚假承诺的,由企业承担虚假承诺造成的法律责任,并对其采取惩戒措施。
(二)惩戒措施
对申请人违反其作出的承诺,存在无法履行承诺或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视情况给与以下惩戒措施:
1.适用容缺受理办理登记业务,但违反承诺未在承诺期限内补充材料或补充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该企业不得再以容缺受理方式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2.企业违反告知承诺制,发生存在登记错误且符合更正登记条件的,登记机构应启动更正登记程序,依法予以更正,企业不得再次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
3.对违反告知承诺制的企业,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将企业不履行承诺的信息适时归集报送至社会信用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开。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特此通知。
唐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2年8月22日
来源:唐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