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日起,唐山市严查酒醉驾违法、犯罪行为!
唐山信息港 发表于:2023-1-12 19:51 复制链接 看图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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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春节即将到来,群众探亲访友,聚餐聚会活动日益频繁,酒驾醉驾肇事风险依然突出。即日起,全市交警将对酒醉驾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查处!唐山交警提醒广大驾驶人朋友,酒后驾驶危害大、后果重,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家庭幸福,请自觉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切勿心存侥幸、酒后驾车。
       2023年1月11日晚,滦州交警在商家林村东附近开展酒驾违法专项查处行动,当对一辆车号为冀BL***4的小型汽车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车驾驶人有酒驾嫌疑,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该驾驶人体内酒精含量为63mg/100ml 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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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滦州交警对该名驾驶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罚款,驾驶证一次性记12分,机动车驾驶证暂扣6个月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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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1月11日晚,唐山交警九大队在丰润区滨河北道娘娘庙铁路口处开展酒驾违法查处行动,一辆丰田牌小型轿车在检查点附近突然停车,执勤交警立即上前对该车进行检查,经呼吸式酒精检测,该车驾驶人体内酒精含量为91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  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来源:唐山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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