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明确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区发展和改革局:
为进一步推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开展,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根据《唐山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现将唐山市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政策规定及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定额与计量相结合的收费方式
城市居民和无用水场所按定额收取,其他单位(场所)一律按用水量折算计收。
二、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范围
路南区、路北区、开平区、古冶区、丰南区、丰润区、曹妃甸区、高新区、海港区城市建成区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含在唐省、部属单位、部队、院校等)、社会组织、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
三、收费标准
居民3.00元/月·户;城市暂住人口2.00元/月·人。无用水量的集贸市场,经营蔬菜、水果、水产、肉类、熟食、早点、花卉等商品摊位,每长米每日0.50元;经营其他商品摊位每长米每日0.20元。
按用水量计费,普通工业企业0.87元/m³;特种工业企业(用水量较大、生活垃圾产生量相对较小的钢铁、热电、以水为原料的生产企业等)0.21元/m³;商业企业1.49元/m³;餐饮娱乐业1.42元/m³;集贸市场1.66元/m³;医疗单位1.02元/m³;其它行业(含行政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学校)1.14元/m³。
四、优惠政策
按政策规定,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体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本通知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
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3年6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