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唐山信息港 发表于:2024-1-10 22:59 复制链接 看图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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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9日,河北省住建厅发布《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河北省住建厅对之前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修改的主要内容:合理确定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扩大提取范围、提高部分业务的提取频次等方面。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意见建议请于2024年2月11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sgongjijin@hebmail.gov.cn,邮件标题请注明“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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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存登记与账户管理
       单位新录用或者异地新调入职工的,应当自录用或者调入职工之日起30日内,向单位所在地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持身份与居住证件等资料,向当地管理中心办理账户设立手续。
       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为单位、职工办结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手续。

缴存公积金
职工住房公积金: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个人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当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工资应当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核定。
       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职工缴存所在设区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得低于职工缴存所在设区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具体限额由设区市根据情况确定。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于每年7月1日调整执行。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最高不得超过12%。缴存单位可以在5%至12%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当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宜一致。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设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

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缴存、提取住房公积金。
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设区市根据情况确定。
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设区市根据情况确定。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按月向管理中心缴存。

提取公积金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职工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含未配备电梯的老旧住宅小区自住住房加装电梯的);
(三)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四)离休、退休的,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五)出境定居的;
(六)被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七)死亡或者已宣告死亡的;
(八)账户封存管理半年以上未继续缴存的;
(九)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参军、上学,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二)遇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三)其他依法允许提取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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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北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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