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西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散煤销售监管工作的通告
迁政通〔2024〕4号 为持续改善我县大气环境质量,全力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县委、县政府强化散煤销售监管工作的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县范围内严禁任何企业和个人销售(含线上支付、线下交易,走街串巷、移动兜售)劣质散煤,一经查获,一律依法没收劣质散煤并处以罚款。
二、全县范围内任何企业和个人运销散煤必须持有《质检报告》,没有《质检报告》的一律按劣质散煤暂扣并依法严厉处罚。
三、全县范围内严禁任何企业和个人非法储存、燃用劣质散煤,一经发现,一律予以收缴并依法严肃处理。
四、各乡镇、街道组建劣质散煤管控网格化监管队伍,建立网格化管控绩效考核机制,严格落实属地销售(包括流动销售)、使用劣质散煤网格化管控主体责任。对应发现而未发现销售、使用劣质散煤的网格监管员,要严格追究责任;对发现销售、使用劣质散煤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并向乡镇、街道举报,由乡镇、街道组织联合执法,依法查处。
五、对非法销售劣质散煤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拨打“5720315”、“12315”举报电话进行举报,或直接向属地乡镇、街道执法队或公安派出所进行举报。对举报属实的,给予500元奖励。
六、对违反本公告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对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迁西县人民政府
2024年7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