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政府
关于对非法经营民用劣质散煤实行有奖举报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决策部署,确保群众安全温暖过冬,全面做好常态化散煤销售管控工作,区政府决定实行非法经营民用劣质散煤行为有奖举报机制,积极发挥群众和社会力量参与支持散煤治理工作,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民用劣质散煤行为。具体内容通告如下:
一、举报内容:丰润区全域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使用民用劣质散煤行为;“禁燃区”和已完成“电代煤”“气代煤”区域经营各种燃煤的行为。(民用劣质散煤是指符合国家标准的洁净型煤、兰炭、优质无烟1号以外的其他散煤。)
二、举报方式: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支持民用劣质散煤整治,主动监督举报非法经营行为。
(一)电话举报。举报电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日间5196986、夜间5183023;区公安局110;丰润镇5123265、银城铺镇3214571、任各庄镇5501050、常庄镇3228718、新军屯镇5539635、欢喜庄乡5530134、小张各庄镇5532275、丰登坞镇5111032、李钊庄镇5548001、白官屯镇5555031、石各庄镇5433119、沙流河镇5566224、杨官林镇5412442、七树庄镇5560420、左家坞镇5574138、泉河头镇3150200、刘家营乡3111213、王官营镇5583129、姜家营镇5589348、火石营镇5592006、浭阳街道5176026、太平路街道3242425、燕山路街道3241725。
(二)来人或信函举报。举报人可以自行到唐山市丰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中心(唐山市丰润区文化路88号北楼103室)举报或以信函的方式举报(需提供举报人联系方式)。
举报人须提供被举报对象的具体地址或经营民用劣质散煤行为发生地等基本信息,要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发现举报人故意捏造、诬陷或制造事端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举报受理单位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三、奖励标准:举报经查证属实,对查获民用劣质散煤5吨(含)以下,奖励举报人500元;5吨至10吨(含)以下,奖励举报人1000元;查获10吨以上15吨(含)以下的,奖励举报人1500元;15吨以上20吨(含)以下,奖励举报人2000元;查获数量较大的(20吨以上),奖励5000元。对举报同一违法行为,只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举报时间顺序以受理举报登记的时间为准,不予重复奖励。
四、领取方式:各单位受理的举报,确认属实后,统一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本办法确定奖励额度,并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举报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凭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及本人银行卡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品交易和合同监督管理股(联系方式:5182031)办理领取奖金手续,奖金发放按财政部门规定办理。逾期未领取者,视为自动放弃。
五、工作要求:各乡镇(街道)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发动,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建立乡镇(街道)、村(居)防控网络机制,严厉打击辖区内销售民用劣质散煤行为,扎实有效地清查、收缴农户储存、使用劣质散煤;区市场监管、公安、生态环境、发改、交通运输等部门也要强化行业监管责任,深入开展巡回检查和集中整治,确保全区民用劣质散煤“清零”。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1月21日。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政府
来源: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政府、丰润真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