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唐山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唐山市人民政府令〔2011〕3号)、《唐山市中心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唐住建通字〔2012〕72号)、《关于调整市中心区“两售房”申请购买条件的通知》(唐住建通字〔2014〕184号)等文件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本方案。 一、销售房源 本次销售房源为骏安园、旭安园小区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经适房),共计93套(其中:骏安园87套、旭安园6套),房屋结构为钢混结构,装修状况为毛坯房,均为两室一厅,建筑面积62-72平方米。 二、销售对象 提出经适房购买申请,经“三级审核、两级公示”,符合经适房申请购买条件,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基本家庭。 基本家庭是指已婚家庭、未婚但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单身人员、离异达1年(自提交购房申请之日起计算)以上的离异家庭或单身人员。 三、申请条件 (一)基本家庭申请购买经适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基本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具有路南区、路北区、高新区城镇常住户籍; 2.基本家庭无自有住房,或现自有住房总面积(指建筑面积,下同)三人及以上户在50平方米以下且人均住房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二人及以下户在35平方米以下; 3.基本家庭收入:一人户家庭每年62996元/人(每月5250元/人);二人户家庭每年50397元/人(每月4200元/人);三人及以上家庭每年41998元/人(每月3500元/人)。 (二)基本家庭收入及资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购买经适房申请: 1.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收入标准的; 2.经商办企业的; 3.兴建、购买商业用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4.有私家车等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的; 5.有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尚未改正的; 6.安排子女择校就读高学费学校或自费出国留学的; 7.将房产或其它大额财产放弃或赠与他人的; 8.其它不符合低收入标准的情形。 (三)基本家庭其他情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购买经适房申请: 1.申请人及配偶为路南区、路北区、高新区城镇常住户口,但工作单位在路南区、路北区、高新区以外,工作地有住房且总面积超过限定标准的; 2.申请人户籍虽为路南区、路北区、高新区城镇常住户口,但其户籍所在地为虚拟地址的;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虽为路南区、路北区、高新区城镇常住户口,但有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为尚未平改的城中村,且为本村村民的; 4.申请家庭不接受、不配合工作人员入户核查,虚报、瞒报、伪造有关证件; 5.已购买经适房或限价商品住房的基本家庭; 6.基本家庭成员户口为路南区、路北区、高新区以外城镇户籍,且在户籍所在地正在享受住房保障的; 7.基本家庭成员有应法定继承的房产,但未办理房产继承手续的; 8.经政策界定,不予列入住房保障范围的其他情形。 四、申请需提交的资料 (一)要件(需提供原件和A4纸复印件各一份): 1.《唐山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2.基本家庭收入和资产审核表; 3.基本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 4.婚姻状况证件,包括:已婚的为结婚证;离异的需提交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丧偶的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及配偶死亡证明;离异、丧偶或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人员需当面签署婚姻状况声明; 5.现住房和居住地证件。包括:拥有私有房产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或宅基地证);承租公有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证明;承租他人私有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临时借住他人住房的,提供借住住房的房屋产权证;应当继承的房产,未办理继承手续的,需提交公证机构的继承公证书或者人民法院的调解书、裁定书、判决书;住集体宿舍的,应提供工作单位和集体宿舍产权单位的证明资料,证明中应说明集体宿舍的详细地址; 6.基本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的房产证件;2008年12月18日以后迁移户口的,需提供户口迁出地的房产证明;基本家庭成员工作单位在路南区、路北区、高新区以外的,出具工作地有无住房证明及是否享受住房保障的证明; 7.住房已征迁待安置的,需提供征迁补偿安置协议; 8.诚信承诺书、同意接受住房和经济状况核查且核查结果予以公示的书面文件; 9.因重大疾病等特殊情况转让住房的需提供医院的原始病例及医疗费用单据等相关证明和转让住房的证明; 10.经市房产交易中心或高新区房产交易中心备案的房产买卖合同; 11.基本家庭成员户口为路南区、路北区、高新区以外城镇户籍的,需提供户籍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是否享受住房保障的证明; 12.提供申请人夫妇双方父母和子女的户口簿、自有住房产权证明等原件交由居民委员会审查,不留存复印件; (二)收入及资产证明 年收入证明由所在单位出具;无职业或无稳定职业的由户口所在地(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由居住地)居委会核准、街道办事处出具。家庭总资产证明由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 (三)需提供的其他证明资料 五、销售方式 本次经适房销售为现房销售(现售证号:骏安园2021-24号、旭安园2021-25号)。 六、销售价格 销售价格分保障面积和保障外面积,保障面积按市物价部门批准的销售均价销售,根据楼层、朝向等因素进行调整,实行一房一价;保障外面积销售价格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确定。骏安园销售价格:保障面积的销售均价为4000元/平方米,保障外的销售均价面积为5700元/平方米;旭安园销售价格:保障面积的销售均价为3350元/平方米,保障外面积的销售均价为4800元/平方米。 七、办理程序 本次经适房销售工作由唐山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住保中心)和唐山市安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安居集团)各司其职,分工合作。具体程序为: (一)发布公告 市住保中心将本方案在市住建局门户网站予以公告,市安居集团在微信公众号和骏安园、旭安园项目现场予以公告。 (二)申请、审核 1.领取申请表 申请家庭需在本销售方案公告之日起45日内,携带相关要件及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居委会申请,居委会验证相关要件及证明材料是否齐全,对证明材料齐全的发放《唐山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指导填写。居委会将申请人的相关材料及《申请表》一并报送街道办事处。 2.街道办事处初审、公示 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结合居委会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状况是否符合条件组织入户调查,并提出初审意见。申请家庭成员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对经初审认为符合本次经适房销售条件的,将本次经适房销售条件、申请人申报的基本情况和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公示7日。公示期间,如有举报申请人申报情况不实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对举报情况进行查证;公示期满符合本次经适房销售条件且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区民政局。 3.区民政局审核家庭收入和资产 区民政局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对申请家庭的家庭收入和资产情况进行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低收入家庭条件的加盖公章后报送至区住建局。现正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直接认定为低收入家庭。 4.区住建局复审 区住建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情况是否符合本次经适房销售条件提出复审意见。对经复审认为符合条件的,将复审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住保中心。 5.摇取审核、选房顺序号 市住保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与安居集团共同组织对复审通过的家庭,摇取经适房审核、选房顺序号,摇号结果经公证后,作为申请家庭的审核及选取房源的顺序号,并在市住建局门户网站公布。 6.市住保中心审核、公示、核准 市住保中心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顺序号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对经审核符合本次经适房销售条件的,市住保中心将申请人申报的基本情况在市住建局门户网站公示7日。公示期间,如有举报申请人所申报情况不实的,市住保中心会同区住建局、区民政局对举报人举报的情况进行查证。公示期满符合本次经适房销售条件且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并将核准后的申请家庭信息抄送市安居集团。 (三)选房 市安居集团负责将选房顺序号、地点、时间等信息逐个通知经核准的申请家庭,并在选房现场设置小区布局图、户型图和房源列表。申请人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等有效证件(委托他人的同时携带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前到达选房地点,依照已经摇取的顺序号,现场依次选取经适房房号,经双方现场确认无误后签字确认。因个人原因未按规定时间到场选房的,视为自行放弃此批购买资格,所持有的《唐山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作废。因申请人弃选等原因出现剩余房源时,按照顺序号依次递补选房,直到本批次购房家庭,选房完毕为止。 (四)合同签订 申请人持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等有效证件在选取房源后7个工作日内到市安居集团唐居公司(具体地址:北新道89号房产交易大厦6层)办理计价手续,缴纳购房款,签订《唐山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合同》。由于个人原因未按照规定时间缴纳购房款并签订《唐山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合同》的视为自行放弃本次购买资格,按照顺序号依次递补选房,直到本批次购房家庭,选房完毕为止。 已享受保障住房的家庭需在退出保障性住房后,持退出手续,交款、签订《唐山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合同》。 (五)办理入住手续 申请人持《唐山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合同》、身份证、购房款和公共部位维修资金结清证明材料,到市安居集团唐居公司(地址:北新道89号房产交易大厦6层)领取《经济适用住房入住通知单》。持《经济适用住房入住通知单》、身份证到所选房源所在小区物业办理入住手续。 八、产权登记及上市交易 (一)经适房购买人对所购经适房拥有有限产权。取得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保障面积以外部分的基本情况”及保障面积的“政府投资比例”等内容的不动产登记证。 (二)经适房上市交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经适房购买需满5年,上市期限从缴清购房款之日起计算; 2.取得经适房《不动产登记证》; 3.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保障面积的增值收益。 九、其它规定 (一)经适房的申请人须是申请购房家庭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 (二)申请家庭提供虚假材料的,列入唐山市住房保障诚信系统,五年内不得再申请保障性住房;以欺骗等手段购买经适房的,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责令其按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补交相关费用,拒不补交责令其退回已购经适房,否则,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温馨提示 本次经适房的销售工作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由市住保中心、市安居集团负责组织实施。未委托其他任何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代办,请申请人按照本方案通过正规渠道提交申请,避免造成不必要的财产损失。 有关业务咨询电话:路南区:3715790;路北区:2025853;高新区:5776581;市住保中心:2855884;市安居集团:2515876。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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