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唐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月20日发布行政执法公示显示
唐山市人民医院被罚
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行政相对人名称:唐山市人民医院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唐卫医罚决字[2025]第Z004号
违法行为类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违法事实:未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病历资料;使用一名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处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参照《河北省卫生健康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版)第二章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章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处罚类别:警告;罚款
处罚内容:1.警告;2.罚款人民币叁万元
罚款金额(万元):3
处罚决定日期:2025年2月21日
处罚机关:唐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法律规定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及第四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
《河北省卫生健康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第二章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章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章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规定罚款:(一)使用一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章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按下列规定罚款:(一)未按规定填写病历,涉及患者三人次以下的,处以一万元的罚款。
正确做法
医院应该加强对医务人员病历书写规范的培训,建立病历质量监控机制。医务人员要充分认识到病历书写的重要性,严格按照规定填写病历,包括患者的基本信息、症状体征、诊断过程、治疗方案、病情变化记录等内容。并且,在病历书写过程中要保证字迹清晰、记录及时、内容准确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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